【新聞睇真啲】戰後日本的國家安全法
【新聞睇真啲】戰後日本的國家安全法

「港區國安法」近日引來國際輿論熱議,事實上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歐美等西方國家有相關國安法例,亞洲國家一樣有,如南韓、新加坡及日本就是例子。其中日本在國安領域的法律就較獨特,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已確立一套國家安保機制,但戰後日本將體制推倒重來,重新逐步建立一套針對國家安全、間諜及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律及執法機制。


日本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中,《刑法》就是主要的核心法例,應對勾結外部勢力、顛覆國家行為都有相關條文處理,分別為「外患罪」及「內亂罪」。


外患罪及內亂罪 最高可判死刑


「外患罪」針對勾結外國勢力的叛國行為,當中還有細分為「外患誘致罪」、「外患援助罪」等。相關法律規定,一旦與外國勢力合謀並誘使對方向日本發動武力侵略,或參與敵對國家的軍事組織,最高可判處死刑或無限期「禁錮」(即將犯人拘押於單獨牢房),足證日本對叛國者絕對是「零容忍」的。


針對顛覆國家的行為,日本在《刑法》中設有不同的「內亂罪」,包括「內亂予備罪」、「內亂陰謀罪」及「內亂幫助罪」等,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該法規定,只要有人作出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治機關、試圖發動政變等,最高可處以死刑。護這項法律最特別的是,刑罰是有層級之分,犯罪首腦應判死刑或終身監禁,骨幹成員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或三年以上的監禁,其餘涉案者可處一至十年的監禁。


談到「內亂罪」,雖然近數十年都未被引用過,但早年就有一宗有爭議的案例。日本奧姆真理教成員在1995年發動「東京地鐵沙林毒氣襲擊」,事後教主麻原彰晃及組織骨幹成員被捕,其中一名骨幹成員的代表律師曾要求改控「內亂罪」,試圖避過死刑,惟法院認為「內亂罪」並不適用,其後麻原彰晃等人就因「殺人」等罪被判死刑。


持續完善國安相關法例


日本政府近年因應社會情況轉變,訂立及修訂了不同的國安法例,例如分別在2013年和2017年就通過《特定秘密保護法》及《組織犯罪處罰法修正案》,前者針對保護國家機密及反間諜,後者是為提高對恐怖主義及黑幫等的防範,擴大執法部門的權力,即使犯罪仍在預謀階段,即使未有實際犯罪都可拘捕犯人,以往只適用於極度嚴重罪行,此法卻擴大了涵蓋範圍,加大打擊重大組織罪行的準備活動,以阻止罪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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