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英國源遠流長的國安法
【新聞睇真啲】英國源遠流長的國安法

自上月全國人大通過制訂「港區國安法」後,外國政客就把握在立法前的「最後機會」,輪流發言威嚇,妄圖要求中央收回成命。日前英國駐聯合國大使布萊斯韋特,就在人權理事會中發言,繼續充當「錄音機」角色,千篇一律地批評、抹黑「港區國安法」,促請中央維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和自由云云。但其實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英國可算是「老行專」,早於1351年已經設有叛國罪,隨著社會的演進,陸續制訂了眾多與國安有關的法例,然而香港在維護國安方面長期存在漏洞,最近又要面對本土恐怖主義的威脅,此時英方卻想阻撓立法,這又是什麼道理?


英國早有法律維護國家安全


說到英國的國安法,她採用的是分散的立法模式,並沒有一部統一的國家安全法,有關危害國安的罪行就分布在不同的法例之中。以舊有且仍生效的法律而言,就有《英國叛逆重罪法 1848》,其中第三條規定,任何人將英皇推翻、宣戰及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屬土,一經定罪將被終身流徙。當中較特別的是,法例設有「隱匿叛國」罪(知情不報),如果有人知悉他人犯叛國罪,而未有合理時間內上報,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英國亦在1911年制訂了《政府保密法》,並於1989年作出了修改,法例列明若有政府人員,包括軍人、政府供貨商或合約商,洩露包括國安和情報、國防等國家機密信息,可判處3個月至2年刑罰。


911襲擊後 英國訂立多條反恐法案


踏入了21世紀,反恐怖主義成為了英國政府的首要任務。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後,英國在10年內接連頒佈多項與國安有關的法例,包括《2001反恐怖主義犯罪和安全法》、《2005防止恐怖主義法》、《2006恐怖主義法》、《2008反恐怖主義法》、《2015反恐怖主義與安全法》及《2019反恐和邊境安全法案》等。分別賦權與執法部門,讓他們能長期拘留恐怖分子、搜查其住處,並落實一系列措施加強打擊恐怖主義活動。


在2019年通過的《反恐和邊境安全法案》中,除了擴大針對部分恐怖主義罪行的域外司法管轄權外,還禁止英國公民前往或停留在國外「指定區域」,違例者將面臨最高10年監禁,另外更禁止國民表明為違禁組織的成員或支持者,否則即屬違法。當時就有國際組織質疑,法例引發人權問題的爭議。


英國面對恐怖主義的威脅,就馬上訂立各種的反恐法,可是香港目前同樣是面對本土恐怖主義,多宗真槍實彈、爆炸品案就是警號。制定「港區國安法」的其中一個目標,就是要打擊恐怖主義,保障港人的安全,英國反對該法,到底是為港人著想,還是存心害港人,相信大家已經心裡有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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