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一歲之差 原來「大有學問」
【新聞睇真啲】一歲之差 原來「大有學問」

日前有一則關於黑暴的新聞引起全港關注,昨日(10日)下午,尖沙咀海港城有示威者在商場內示威,其後警員進入商場驅散、執法期間,竟發現一名身穿反光衣的小童,警員上前查問,該小童自稱13歲、為媒體《深學媒體》的記者,警方基於安全考慮下,將小童先帶返警署,再通知監護人將其接走。但問題來了,事後有傳媒引述涉事小童的說法,小童為13歲,其後又有傳媒引述警方的資料,指小童為12歲;《深學媒體》亦急急發聲明,指涉事小童為「義務記者」,聲稱未有支薪。為何一歲之差,在今次事件中這麼受關注? 


未滿13歲的兒童不得受僱


原來,《僱傭條例》對僱用兒童有明確指引,根據《僱傭條例》下的《僱用兒童規例》,為免妨礙兒童的學業,未滿13歲的兒童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條例更加清禁寫明,兒童如在任何僱傭地點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均當作在該地點內受僱。如果有任何人若違反《僱用兒童規例》的條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換而言之,如果涉事的小童只有12歲,《深學媒體》僱用其為記者,就有機會違反相關法例。


還有一個問題,根據新聞報道,該名涉事小童自稱為13歲,那麼究竟是小童「無心之失、一時口誤」?還是有大人事先教唆,以逃避罪責?而部分媒體的相關報道,亦堅稱小童為13歲,是否在掩飾什麼?舖墊什麼?


條例未有轄免記者行業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不是有小童到電視台等受薪演出,《僱用兒童規例》會有對個別行業有豁免嗎?事實上,條例在兩個情況下並不適用,其一就是若得到勞工處處長特別批準,任何年齡的兒童都可受僱為藝員,但僱主必須事前申請,勞工處處長亦會訂定些限制條件;另外,條例亦不適用於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 47 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由此可見,記者行業並不屬於豁免範圍,《深學媒體》如果證實僱用未滿13歲兒童,已經有違法的嫌疑。


不論如何,《深學媒體》都必須向大家清楚交代事件,到底該機構是否進行業務?當中又有否營利性質?支薪與否並非「擋箭牌」,到底他們有否僱用12歲小童為記者?以上種種疑問,請《深學媒體》盡快向公眾回應。


圖片來源:RTHK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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