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襲警後果嚴重 勿以身試法
【新聞睇真啲】襲警後果嚴重 勿以身試法

在一個受年輕人歡迎的網上討論區,日前有一則貼文備受熱烈討論,內容關於一宗法庭案件,一名19歲男子在去年7月沙田遊行,以雨傘戳向警察「心口」被控一項襲警罪,貼文聲稱被告遭法官問及「如果遇上同樣處境會否再犯」時,被告以肯定語氣回答:「會」(事實上是感化主任詢問被告,被告稱願承擔後果,若再發生都會做相同的事),裁判官最終輕判罰款2,000元,大量網民留言歡呼讚好,更有人認為被告表現「好型」。事實上,社會對有關案件卻有截然不同的反應,不少人質疑法庭判決過於寛鬆,甚至認為襲警罪刑罰太輕,那到底有關襲警的法例為何?最高刑罰又是什麼呢?

 

法律界人士認為判決無阻嚇性

 

身兼全國政協委員的律師簡松年回應傳媒時表示,法官的判刑原則理應是要令犯罪者得到深刻教訓,從而令其不會重犯,認為被告有傷害警察的意圖且毫無悔意,只判處應罰錢是「簡直不可思議」,有關的情況一般至少都會判監一個月;他亦甚至提及早前「水喉通土製炸彈案」被告亦能以60萬元現金保釋,他希望法官能作出有阻嚇性的判決,否則等同縱容犯罪。

 

襲警罪有「輕」、「重」之分

 

其實襲警罪亦有「輕」、「重」之分,目前本港有兩條法例作檢控,分別為《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兩條條例最大的分別在於刑罰不同,前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罪成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而上述19歲青年襲警案就是以較「輕」的《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起訴。 

 

雖然單以襲警罪而言,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兩年,但大家切勿看輕,事實上如果犯罪情節嚴重,或會改控更嚴重的罪名,就以去年10月一名18 歲男子在示威中,於港鐵觀塘站涉嫌以利器割傷警員頸案件,被告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上月再改控一項企圖謀殺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一經定罪,兩罪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

 

無論如何,只要違法就要負上刑責,襲警更是相當嚴重的罪行,就算是「較輕」的罪名,根據案情不同,也都有機會被判處監禁,請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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