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責任】律政司發聲明反駁台灣當局 強調沒法律依據任意續押釋囚
【釐清責任】律政司發聲明反駁台灣當局 強調沒法律依據任意續押釋囚

台灣殺人案犯疑犯陳同佳在本港涉及洗黑錢案的案件,明日將刑滿出獄。針對台灣當局此前一再指香港有權處理台灣殺人案,律政司今日(22日)發出聲明,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強調,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又稱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


聲明又稱,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最後律政司表示,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原圖:大公報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2.0px 'Helvetica Neue'} p.p2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2.0px 'Helvetica Neue'; min-height: 14.0px} p.p3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2.0px '.PingFang HK'} p.p4 {margin: 0.0px 0.0px 2.0px 0.0px; text-align: center; font: 14.0px 'Helvetica Neue'; min-height: 17.0px} p.p5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2.0px 'Helvetica Neue'; color: #dca10d} span.s1 {font: 12.0px '.PingFang HK'} span.s2 {font: 12.0px 'Helvetica Neue'} span.s3 {font: 12.0px '.PingFang HK'; color: #000000} span.s4 {color: #000000}
14
律政司
1
台灣當局
0
無意見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