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盲反派擾亂會議 有機會被起訴?
【新聞睇真啲】盲反派擾亂會議 有機會被起訴?

立法會大會日前本來開始討論修改《議事規則》的議案,不過盲反派「無所不用其極」阻礙會議進行,除了多次打斷發言、點人數,有部分議員更試圖衝擊主席台,有保安亦差點因而受傷。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列明,任何人阻礙議會進行都是干犯刑事法例,還表明不希望有人「惹上官非」,一般市民或許不太清楚,盲反派議員常掛在口邊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除了賦予立法會傳召人證物證的權力外,原來還有不少條文是規範立法會的秩序。


盲反派議員或干犯《藐視罪》


翻查法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涵蓋範圍頗闊,除有關議員的發言免責權、開會期間免遭逮捕的特權等,原來也有規範議會秩序的相關條例;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第17(c)條(藐視罪),「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明」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若然是持續犯罪,則在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


《藐視罪》有先例可循


事實上,雖然執法部門在過去較少引用相關條例控告議員,但亦並非無先例可循。去年11月15日,社民連梁國雄在立法會一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因為不滿意政府回應,走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座位奪去其桌上文件,隨即被趕離會議室,馬紹祥於兩日後報警;數個月後,梁國雄收到法庭傳票,被警方控告在會議上引起擾亂,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即《藐視罪》。


梁國雄被控《藐視罪》的案件雖然仍在司法程序當中,但由此可見,執法部門絕對可以根據相關法例控告擾亂議會秩序的議員。另外,《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b)條,亦訂明「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故此,倘若盲反派議員再肆意擾亂議會秩序,隨時有機會被捕、被告。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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