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評論】特區執行國安法 中央保留必要權力
【港人評論】特區執行國安法 中央保留必要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了「港區國安法」草案,根據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特區政府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而中央或駐港國安公署則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換句說話,「港區國安法」的執法主體是特區政府,但由於「港區國安法」關係到國家安全及穩定,中央一如其他國家一樣,保留了一定的執法權力,在有必要時介入、行使憲制責任。這種重視國家安全的觀念,除了中國,其實即便是西方國家諸如英、美、澳等「五眼聯盟」,也是如此。 


中央有權有責 尊重香港法制


當攬炒派政客把「港區國安法」視之為洪水猛獸不斷妖魔化時,各界理應認清,「港區國安法」是一套充分尊重香港法制、《普通法》制度的法律,例如法工委在其《說明》中提到,立法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會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國際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會依照法律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定罪均為假定無罪,依法享有辯護權利和不能「一罪兩審」等,這些均為香港一向行使的法律,中央在立法時充分照顧到香港的情況及法制。


至於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保留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的問題,其實關係到國家安全的重大罪案,任何國家的中央政府都會保留權力,不會任何情況下都交由地方政府處理。筆者必須說明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有國家有關機構「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按照上文下理,我們可以理解為一般發生在香港的國安案件,例如「港獨」政客在港搞「港獨」,交由本港執法機構和法庭處理;而國家行使管轄權的特定情形,所針對的可能是香港特區政府根本處理不到的事情,例如有人到外國試圖顛覆中國,把國家的機密資料奉獻予外國機構,特區政府處理不了,但當這些人到達或途經香港時,國家的有關機構就可以執法。用簡單的圖像來描繪中央與香港的執法範圍,前者就是專責特區政府處理不到又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後者即特區政府就專注於發生在香港的國安案件,兩者關係,尤如兩個沒有重疊的小環與大環。


指定「若干」法官處理國安案件


另外,有法律界人士質疑,特首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為「聞所未聞」,其實根據《基本法》第88條,除了首席大法官為中央委任,特區政府的的法官也是由特首委任的,如果法官由特首委任會影響司法獨立,這是代表香港從來都沒有司法獨立嗎?在過去,不論是處理竊聽申請的、處理重大公開聆訊和調查的法官,都是由特首委任的,將來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法官由特首委任,真的有問題?再者,《說明》已清晰地指出,特首從現任或符合資格的前任各級法官中「指定若干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按《說明》的意思,特首並不是就每一宗案件為法庭「挑選法官」或指定法官,而是一早指定要若干名法官可以處理關於國安案件,之後司法機構如何從中挑選法官處理某宗案件,那是司法機構的事務,有政客或法律界人士把之描繪成「指定什麼法官審某一案件」的感覺,明顯是歪曲及誤導。事實上,現時在司法界,也有一些法官經常被指派審理某些特定案件,例如某些法官專門審理商業案,某些法官則專門審理司法覆核,特首在指定若干法官處理關於國安的案件,並無損害司法獨立以至法庭運作。


綜觀人大法工委的《說明》,「港區國安法」與其他國家的國安法相比,予人一種較預期寬鬆的感覺,大家從《說明》中看到會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以及香港人既有的自由。如果中央為香港立一條適當而不損人權的「港區國安法」都要受到質疑,那麼外國多如「恆河沙數」的國安法例,又是什麼呢?


原圖:新華網、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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