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飛不起」?
黃之鋒「飛不起」?

盲反派政客成日俾人一種感覺,就係其他市民成日會覺得呢班人好似「惡晒」咁,明明集會、遊行未經批准,就話自己有權「乜乜乜」;明明係暴徒打砸搶燒,佢哋又可以掉返轉話執法嘅警方先係「錯」。最新亦都係最有趣嘅例子,就係「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為涉及喺去年8月「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而保釋緊,保釋條件包括有「不准離港」,但黃之鋒明知自己不可外遊,都仲同英國出版社簽約準備去演講,然後申請「保釋覆核」,俾法官批評就算被告違約都係佢「咎由自取」。其實,邊有被告明知自己「不可離港」,仲同外國出版社簽約答應去「演講」咁奇怪嘅呢?


黃之鋒以為自己「大晒」


成件事嘅問題,唔只在於黃之鋒有冇得「外遊」,而係黃之鋒其實清楚知道自己係不可離港,點解仲要同出版社簽約,諗住離港到英國出席新書發布會呢?佢覺得法庭要為佢「度身訂造」保釋條件?定係覺得全世界都要遷就佢,因為佢「國際政客」嘅身份「大晒」?


更加根本嘅問題,就係大家要記住,黃之鋒嘅身份,除咗係政客之外,佢依家係一宗甚至多宗刑事案件嘅疑犯、被告,法庭唔俾黃之鋒離港,係因為佢同其他刑事案疑犯或者被告都一樣,都有棄保潛逃嘅風險,法庭唔可以因為佢「有名氣」而貿然俾佢離開香港,呢個亦都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嘅一種法治精神!


要避免被告潛逃


所以如果任何一個被告借住可以「外遊」而離港,法庭又俾佢更改保釋條件嘅話,就等同佢有機會「畏罪潛逃」;大家想像下,若然黃之鋒成功更改保釋條件後,原來唔係買機票去英國而係買機票去咗台灣,咁台灣同香港之間因為無長期司法互助或者移交逃犯嘅協議,黃之鋒咪又會成為一個「流亡台灣」嘅義士?所以法庭唔俾黃之鋒「飛」,絕對有道理!更何況,黃之鋒自稱打通「國際戰線」,有咩事喺外國,喺「國際戰線」上面,可能會有好多人支援佢,咁仲點可以俾佢「周圍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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