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不法之徒 絕不可行
「放生」不法之徒 絕不可行

近日黑暴行動有退潮跡象,盲反派政客及法律界人士亦開始「後續工作」,陸續「發聲」要求政府特赦黑暴暴徒,繼早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要求律政司,因「公眾利益」不檢控黑暴暴徒後,港大法律教授兼大律師公會執委陳文敏又以同一口徑,要求政府考慮特赦「全部輕微罪行示威者」,還聲稱行動有助修補社會撕裂,令市民不用「擔憂」自己有機會被捕云云。筆者只想問一句,香港不是法治社會嗎?違法就是違法,必須追究到底,若罪行「輕微」就不予追究,那香港的法治豈不是蕩然無存嗎?

 

要求律政司考慮「公眾利益」不作起訴?

 

除了要求特赦不法分子以外,陳文敏有更「驚人」的要求,他聲稱政府要等待黑暴案件的司法程序完成後,才考慮是否特赦,是「狹窄」的觀念,所以律政司應在提出檢控的時候,既要考慮證據外亦要考慮「公眾利益」,律政司有權不作起訴,以代表政府「釋出善意」,「不一定要由特首行使特赦權」。但無論是那一種說法都好,陳文敏的目的都是要政府「放生」不法分子,不追究他們的刑責!

 

「放生」不法之徒有違「公眾利益」

 

筆者必須強調,特赦不法分子絕不可行,假若「壞先例」一開,恐怕後果將一發不可收拾,今天要求特赦「輕微罪行示威者」,明天又會不會要求特赦其他犯罪者?這樣下去只會一直沒完沒了,加上無論是特赦或不檢控不法分子都好,同樣會向公眾釋出極壞的訊息,原來只要因「政治理由」,違法亦不會被追究、懲處,豈不是變相鼓勵更多人「上街抗爭」,繼續威脅市民人身安全、社會秩序?這樣一來,特赦就根本不符合公眾利益!更何況,律政司若可以「公眾利益」等原因不作檢控,不就是要變相擁有司法權,充當法官的角色?

 

說到底,最佳的處理方法就是按既有程序,由律政司提出檢控,再交由法庭來審訊,才能保障當中的公平、公正性,亦符合社會大眾對法治的期望;其實所有人都必須為其行為負責,與其要無理要求政府特赦、「放生」不法分子,倒不如從一開始就叫停暴徒暴力,就不會有如此多的年輕人、學生被捕!只要大家都遵守法紀,何須「擔憂」會被捕或面對刑責?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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