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台灣當局的強詞奪理
【諸行無常】台灣當局的強詞奪理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天在港刑滿出獄,並再次表示願意赴台自首,筆者認為,這可能是目前條件下對該案「最理想」的處理辦法。但台方連日來卻反口覆舌,諸多刁難,一時限制陳同佳入境,一時又要派員來「押解」,而對於港府明確反對台方來港跨境執法,筆者看到陸委會最新就指摘港方「故意放棄自身管轄權、漠視台方請求」等等,又批評香港「讓殺人犯到處行走」「成為罪犯天堂」;而台灣的總統蔡英文今天也急急表態,除了繼續要求港府提供「司法協助」,又稱「沒有自首、只有逮捕」等等。筆者認為,台方的指摘既無禮、亦無理,完全漠視法理基礎、強詞奪理,硬生將一宗刑事案件變成玩弄政治的工具。

 

首先大家要清楚,港方針對陳同佳案,已就自身管轄權中有證有據、有權處理的「洗黑錢」部分進行審理、判決;至於同案中的「殺人」部分,案發地在台灣,大部分人證、事證也在台灣,理應由台方處理,這種做法既是履行自身管轄權,也是尊重對方管轄權,何來「放棄」?

 

台方想「跨境執法」?

 

而當陸委會、蔡英文批評港府「漠視台方要求」時,大家應該先問,究竟台方提出的是什麼要求呢?如果是指「協助提供殺人案的在港事證」,那麼前提是,目前台港之間並無任何刑事司法互助的長期協議或引渡協議,如何「協助」呢?退一步講,如果港方有相關證據可以「治罪」,筆者相信香港的司法部門早就提出訴訟,根本無須「勞煩」台方。如果台方的要求是「派員來港押解」,則更加無禮。所謂「押解」,實質等於執法,但問題是台方有何權利「跨境執法」呢?筆者反過來問,如果港府真允許台警來港「押犯」,是否才是「放棄管轄權」呢?其實道理很簡單,台灣也不會允許其他地方的人員隨意赴台執法,現在提出這樣的「要求」,根本是己所不欲,又要強人所難!

 

限制「自由人」的自由?

 

大家必須明白一點,陳同佳今天出獄,是已就在港所犯的罪行服刑完畢,在法律意義上,他在香港已經是「自由人」;日後若他真心自願赴台自首,是好事,但就算他「臨時變卦」,港府也無法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性」措施,所以陸委會批評港方「讓殺人犯到處走」實在滑稽,試問如何對一個沒有在港犯罪的自由人「限制自由」呢?難道台灣也會隨便這樣損害人權?至於蔡英文所說的「沒有自首,只有逮捕」,老實講,筆者認為這是台方法律要考慮的事情,予以尊重,但現在台灣限制陳同佳入境自首,也叫「伸張正義」?一個殺人疑犯前來自首,又跟「國家主權」有什麼關係?看過蔡英文這些表態,大家認為到底誰在消費殺人案以操弄政治呢?

 

港成逃犯天堂 要多謝蔡英文

 

不過,陸委會提到香港「成為罪犯天堂」的問題,筆者認為的確值得大家反思,但歸根究柢,原因何在?當初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目的就是一方面可以處理台灣殺人案,一方面堵塞存在已久的法律漏洞,但就成為一眾反中反共者抹黑的對象,也成為蔡英文政府攻訐中國大陸、「一國兩制」的工具,甚至揚言「就算通過修例,也不接收疑犯」。時至今日,條例早已壽終正寢,執筆之時,保安局局長亦已在立法會正式完成「撤回」程序,換言之,台港之間依然沒有引渡疑犯的法律渠道,香港亦依然有可能成為逃犯的天堂。有此境地,大家記得也要多謝蔡英文!


原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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