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行開】香港眾志盲反《國歌法》 所提理由貽笑大方
【自決行開】香港眾志盲反《國歌法》 所提理由貽笑大方

《國歌法》日前已正式提交立法會,預計本月月底開始首讀;就《國歌法》立法,既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政責任,亦是民意之所在,蓋因以往一直沒有法例去保護這個國家象徵,如今以立法方式明文保障國家尊嚴,實屬民心所向。然而,香港總有部份政客堅持「為反而反」,其中「港獨」組織香港眾志日前更發表聲明,重申該組織反《國歌法》的立場,唱國歌就等於「人民不是國家主人」?歪理連篇,所提理據更是蒼白無力;雖明知香港眾志不講道理,但為免公眾受誤導,在此亦必須駁之以理,以正視聽。

 

香港眾志胡說八道

 

香港眾志聲明的要點,其實只有寥寥幾句:「香港眾志的立場可簡單歸結為一句話:「讓國家尊重人民,而非相反」。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已成世界共識,中港政府逆道而行,大力勒逼民眾屈從國家象徵物,實難以接受。」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點殆無疑問,事實上中央及特區政府亦從未否認此說法;然而即使如此,若要將就《國歌法》立法演繹為「國家是人民的主人」,這就肯定只是香港眾志信口雌黃的歪理悖論,在法、在情、在理統統站不住腳。觀乎世界各國經驗,有就《國歌法》立法的國家不少,當中絕大部份更是香港眾志等人口中的「民主國家」,包括:法國、葡萄牙、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及菲律賓等,只想問一句,上述有就《國歌法》立法的國家,是否香港眾志口中「大力勒逼民眾屈從國家象徵物」的一員?

 

外國例子比比皆是

 

再說,既然香港眾志也認同國歌是「國家象徵」,那試問立法保護國家象徵又有甚麼問題?先說外國例子,匈牙利、土耳其、烏克蘭、阿爾巴利亞等歐洲「民主國家」的刑法典,當中均有針對侮辱國歌等國家象徵的條文,足證以法例保護國家象徵免受侮辱和玷污,就算不是「國際標準」,也肯定甚為普遍、絕不稀奇,香港眾志等人視保護國家象徵為「大力勒逼民眾屈從國家象徵物」,到底是他們太無知、還是刻意為之,誤導市民呢?

 

外國經驗說得多,香港其實亦有類似案例可以參考。終審法院在1999年曾就涉及侮辱國旗的「吳恭劭案」作出裁決,時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辭中指出,國旗是國家及國家主權的獨有象徵,代表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有合法權益保障國旗及區旗;另外,終審法院在判詞中又明言,國旗及區旗法只限制市民某種發表形式,但沒有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發表各種不同政見的權利,而此種限制乃為了保護國家和特區的標誌,符合廣義的公共秩序,且限制並不過分,故此沒有違反《基本法》。

 

支持《國歌法》是應有之義

 

看罷筆者所援引的案例及解釋,相信大家都會認同,香港眾志的說法早已經不攻自破。老實說,香港眾志既然已「出櫃」成為「港獨」組織,意即一言一行都是以分裂國家為依歸,由這種人去評論《國歌法》,試問又怎可能不失諸偏頗?香港市民,《國歌法》不是甚麼洪水猛獸,只是為國家象徵之一的國歌提供適當保護,令其免受任意玷污和侮辱而已,如此理直氣壯的理由,真正的香港市民又哪有不支持之理?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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