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UGL事件的謬誤與事實
【鐵筆錚錚】UGL事件的謬誤與事實

廉政公署、律政司近日表明因UGL事件涉違法的證據未能確立,決定不檢控前特首梁振英,正式結案。然而,反對派並未收手,連日來提出種種質疑,當中卻最少有八大謬誤:

 

謬誤(一):UGL事件不在英國發生,英國執法機構不能提告?

事實(一):英國執法機構,包括打擊犯罪調查局(NCA)、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以及嚴重詐騙調查局(SFO)經過調查後,都先後表明不會就UGL事件採取任何檢控行動,其中NCA更表明梁振英「沒有違反英國法例」(No offences committed in the UK ),所以結案。

 

謬誤(二):DTZ主事人不知梁振英與UGL洽談秘密協議?

事實(二):梁振英早已提出證據,證實他與UGL洽談離職協議前,得到戴德梁行主席Tim Melville-Ross在2011年11月23日通過電郵,代表董事局同意梁振英自行與UGL洽談協議內容,協議根本不是「秘密」。事件亦已被媒體廣泛報導,梁振英若有損害他人權益,早就被追究。

 

謬誤(三):澳洲傳媒爆料,揭露秘密協議?

事實(三):UGL事件雖由澳洲傳媒率先報道,但該澳洲傳媒在數日後已澄清協議為各方知情包括戴德梁行主事人,隨後撤回了報道。

 

謬誤(四):UGL事件結案與否,律政司「說了算」?

事實(四):廉政公署調查的案件是否結案,必須經由獨立監察委員會「審査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ORC)通過。UGL事件先經過廉署不遺餘力(Leave no stone unturned)地調查,四年來一直緊密向ORC匯報調查進度,到廉署、律政司把調查報告及法律意見提交ORC作最後審視時,ORC亦經過全盤考慮認為毋須再調查,廉署方可結案。

 

謬誤(五):UGL事件查了四年多,肯定「好大件事」?梁振英不配合調查?

事實(五):本來是一份簡單的離職協議,卻令廉署調查四年多,全因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人,經常聲稱有「新資料」提供,又不惜「眾籌」飛到英國、澳洲去「舉報」,不斷提供「新證據」,拖延調查過程,令謹守程序公義的廉署也不能結案。

 

至於指梁振英「不合作」更是誤導,梁振英已向執法機關提交各項有助釐清事件的文件,包括DTZ時任主事人代表董事局同意他和UGL洽商協議的電郵,而梁振英過去數年也不斷回應及拿出文件以證自己清白。

 

謬誤(六):戴德梁行(DTZ)因UGL協議而利益受損?

事實(六):DTZ是英國上市公司,賣盤前需經過英國法院批准;因此,2011年12 月3日,DTZ 董事局批淮由其CEO向英國高等法院書面作證,詳盡說明董事局決定向UGL出售業務的考慮及理由,包括交易條件及該協議內容。正如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所指,當時DTZ面臨財困,如果梁振英拒絕與UGL簽訂「不挖角、不競爭」協議,UGL或不願收購,反而對DTZ不利。

 

謬誤(七):律政司不可信?

事實(七):反對派一直質疑律政司司長的誠信及公信力,但審查廉署調查報告絕非只有律政司司長一人,其屬下有刑事檢控專員及法律團隊,並須按多年恆之有效的「檢控守則」行事。若說律政司不可信,必先拿出實質證據。

 

相反,提出質疑者如林卓廷,連「自己友」59位前黨友也批評他「人格卑劣、毫無政治道德」,並大話連篇,他可信嗎?

 

謬誤(八):有「利益」,就一定有衝突?

事實(八):梁振英的離職協議中給予「黃金握手費」是要確保他「不挖角、不競爭」,當然算是「利益」的一種,但根據防賄法例要求,只要梁振英得到主事人同意就可收此「利益」,是合法的,根本沒有違法。

 

至於利益申報問題,由於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時,他既不是行政會議成員,又不是特首,甚至連有否機會當選特首也不知,法律也沒要求他作出申報,之後他也沒有參與過任何與UGL業務有關的事務。事實上,律政司的聲明也表明,梁振英沒有涉及利益衝突。

 

反對派用謬誤「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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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UGL事件,反對派政客和媒體不顧事實、抹黑炒作,除了梁振英本人飽受他們的無理攻訐及「人格謀殺」,廉署、ORC、律政司也被反對派一一「拖落水」,香港的法治、廉潔制度被踐踏,令人痛心!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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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Andy Ho
    Andy Ho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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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淋焯亭」和「暈兆驚」行為可恥!早前所眾籌款項應還給捐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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