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用事實反駁「佔領九疑犯」庭外聲明
【諸行無常】用事實反駁「佔領九疑犯」庭外聲明

終於,「佔領九疑犯」被送上法庭;終於,一眾「違法佔領」主事者都要面對香港司法審訊,還香港一個公道。可惜,「佔領九疑犯」今天全部食言,當初「俯首認罪,承擔罪責,完善法治」的承諾,如今通通變成空話,拒絕認罪之餘,更誓要「打官司打到底」,積極謀求脫罪。是否有罪,我們應當留待法庭判決,不可干預;然而,眾人在庭外派發的聲明,主體內容全部有誤,看著,香港人怎可不忿怒?


用「事實」反駁被告的「聲明」


「佔領九疑犯」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筆者作為奉公守法、對法治有一定程度認識的好市民,此階段當然不會就案情多作討論。然而,單就眾人庭外派發的聲明,其實亦有多項值得市民斟酌之處,筆者在此逐一臚列,用事實予以反駁,讓公眾自行判斷。


眾疑犯在聲明上表示:「君子坦蕩蕩,有幾位被告曾在2014年12月3日向警方自首,並於2015年1月24日被捕,當時被警誡可能觸犯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假如政府按上述罪行進行檢控,佔中三子及部分被告將不作出抗辯。」簡而言之,一眾被告當初口中的「俯首認罪,承擔罪責,完善法治」,前提原來是「自選控罪」,只要「控罪」不合心意,一切承諾立刻推翻。


「自選控罪」不是「法治」


事實上,「佔領九疑犯」被控的乃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等六項控罪,有關控罪由來已久,據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屬於普通法下的「古老」控罪。「古老」也者,絕不是為眾人度身訂造之罪行,控方在搜證和研究後,認為需要以普通法下、「未經批准集結」以外的控罪控告,屬實正常,一眾疑犯在聲明中的「解釋」,明顯並不合理,亦不合乎法治精神。


聲明中又有一段稱:「這些控罪在2017年6月15日被當時處理此案的郭啟安法官質疑是否重疊。事實上,在香港從未有人被控煽惑他人煽惑罪,而澳洲最高法院已裁定以該罪檢控公民是違憲行為。」九名被告在聲明所言,明顯是以偏概全、斷章取義;根據多個傳媒,包括《星島日報》、《香港商報》和香港電台等的報道,法官陳仲衡在考慮過相關案例,包括澳洲最高法院的判決,於今年年初已裁定,「煽惑他人煽惑」的概念在普通法中的確存在,相關概念在普通法已獲承認,故不屬違憲,亦無損港人的言論自由等權利。


隱瞞香港法院裁決 只重申自己看法


「佔領九疑犯」在聲明中刻意隱去上述事實,只管重複自己的「一己想法」、只提澳洲的所謂案例,不提香港法院的裁決、無視司法獨立的香港法院早已駁斥他們的申述,以這種以偏概全的手法去處理在庭外派發予傳媒的聲明,被告們「甚麼葫蘆賣甚麼藥」,現階段必須留待公眾自己分析。今天,「佔領九疑犯」已被送上法庭,希望法院可以還香港主要地區被「非法佔領」79天、人與人之間關係撕裂、社會氣氛受到負面影響的一個公道。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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