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用法律解決誹謗問題
【秉文觀新】用法律解決誹謗問題

理大學者鍾劍華本月在《立場新聞》撰文,稱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與黑社會或江湖中人有甚麼關係「才是最引人疑竇」云云,由於鍾劍華以至《立場新聞》在梁振英要求下未有撤回言論,梁振英遂正式入稟控告上述單位誹謗。消息曝光後,《立場新聞》總編鍾沛權立刻叫梁振英勿試圖逼評論人和傳媒噤聲、而早已公信力盡失的記協則稱事件對言論多元、討論自由產生負面效果云云。筆者認為,面對疑不實指控、誹謗他人的言論,最好的方法就是交給法庭處理,這既是法治表現,又是文明做法,「誹謗」本身不是言論自由一種,記者組織難道不知道這基本概念?

誹謗人者 請拿證據

誠如梁振英所言,無論是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指他被稅局調查,抑或網台節目主持人李慧玲公開說港鐵公司開董事會時眾人「鬧爆」他,以至鍾劍華指他和黑社會有密切關係,誹謗法都是要求誹謗者舉證,因為誹謗者不可能舉證;而梁振英亦同意記協指言論應該多元的說法,但以上三件誹謗案乃是事實問題,和多元言論沒有關係。面對記者此等是非不分的記者組織,大家首先要問記協一句,你們不知道誹謗者要提出證據,而不是被誹謗者要「自證清白」嗎?

政見不同,不代表個議員、評論員以至媒體可以對他人作出誹謗言論;在一個文明社會(撇除被誹謗者是否梁振英),如果一個人被公開誹謗,而要求收回言論又不果,敢問記協除了提出法律程序,還有甚麼方法讓自己聲譽不會被嚴重損害呢?又有甚麼手法比交由法庭判斷誰是誰非更文明和公開呢?套用記協的思路,難道為了「言論多元、討論自由等核心價值」,公眾人物就應該無止境地忍受被誹謗、攻訐的言論,就算身在法治社會也不能採取法律行動?

言論自由有界線

將涉及誹謗的爭議交由法庭處理,完全不涉及影響「言論多元」或「討論自由」,若果難交到法庭由司法獨立的司法機構處理爭議都是「打壓」,那難道記協及《立場新聞》是希望梁振英在「檯底下做事」?正式入稟,代表將問題放在陽光下,由獨立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法庭)判決,梁振英不單沒有影響「言論多元、討論自由等核心價值」,反正是豎立起光明磊落、不畏惡質媒體的榜樣。

「言論自由」從來都不是一個沒有界線,例如有人如果對他人作出誹謗言論,誹謗人者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又或者,有人對他人作出恐嚇言論,那麼該人亦可能要付上刑事責任。議員好、評論員好或者媒體也好,應該比平常人更加明白評論要基於事實,超過界線就不只是言論自由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可能誹謗、不實指控到他人。筆者認為,以言論自由之名,任意指他人作出不實的攻訐、指控,根本就只會令傳媒業界蒙羞。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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