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暴動罪」係政治?告暴徒亂拋垃圾好唔好?
告「暴動罪」係政治?告暴徒亂拋垃圾好唔好?

盲反派為咗盲反中央同特區政府,有時講嘢真係幾唔經大腦。好似嗰個已經被選民唾棄喺立法會選舉中大敗嘅工黨何秀蘭咁,尋日竟然公開話,政府控告參加「旺角暴動」嘅暴徒們已經係「政治」,告襲警、刑事毀壞就「無得拗」喎。哈,真係奇怪,明明就係一場「暴動」,檢控參加者暴動罪本身就合法合情合理,何解何秀蘭話告其他較輕罪名先啱呢?如果係咁,不如告班暴徒亂拋垃圾咪仲好?

 

《暴動罪》定義簡而易明

 

要知道何秀蘭講嘢有幾反智,我哋不妨先重溫一下《暴動罪》定義係乜。根據香港法例,只要參加「非法集結」嘅人破壞社會安寧,呢種「集結」即屬「暴動」;至於「非法集結」,簡單而言就係凡有三個或以上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嘅行為,而意圖係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咁樣集結嘅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唔需要乜嘢法律知識或者概念,單單係睇字面,再回想返當晚「旺角暴動」嘅情況:最高峰時有700多名示威者結集、超過2,000塊地磚被撬、暴徒們瘋狂向警察掟磚、圍毆冇配備防暴裝備嘅交通警、縱火、企圖燒車、刑事毀壞大量公物、襲擊記者等等;何秀蘭,請你撫心自問,呢啲行為合唔合乎法例中「暴動」嘅定義?你又撫心自問,呢班人嘅所作所為,係唔係只係「襲警」同「刑事毀壞」?

 

何秀蘭為政治死撐暴徒

 

何秀蘭身為反盲派「元老」,雖然已經冇乜人會尊重佢,但佢應該仍然清楚乜嘢叫「法治」。律政司喺刑事檢控程序中,根據現場情況、證據同案情,控告合理同適切嘅罪名,呢個唔係法治一部份咩?明知參加「旺角暴動」嘅暴徒犯咗嚴重罪行,但就選擇唔告《暴動罪》而告一條刑罰較輕嘅罪名,試問呢個真係合乎「法治」原則?如果律政司因為政治理由而唔告《暴動罪》,乜呢個又唔係你班盲反派成日危言聳聽嘅「政治凌駕法治」咩?

 

不過咁,囍雨都要公道啲,好似何秀蘭咁,為咗政治理由而包庇罪犯嘅,喺盲反派裡面絕對唔只佢一個;嗰班所謂本土派嘅「港獨份子」當然唔在講,就連嗰班主流盲反派其實亦一直唔敢提「暴動」兩個字!要形容「旺角暴動」當晚所發生嘅事係「暴動」,真係咁難?定係呢班盲反派為咗唔想得失激進勢力,連公道話都唔敢講呀?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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