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雙學三人案是個壞先例?
【鐵筆錚錚】雙學三人案是個壞先例?

「雙學三人」就衝擊政府東翼前地案向終院裁上訴並得直,眾人雖然暫時不必入獄,但終院同時指出案件涉及暴力,能考慮的所謂「公民抗命」比重甚少,上訴庭亦有權為未來類似案件制訂量刑指引。筆者今日看到一則評論,內容頗值得深思,作者認為上訴庭判決其實並非甚麼「新指引」,普法通中「新罪名沒有追溯力」的原則基本上也不適用;然則,倘若上訴庭根據《公安條例》罰則判三人坐監是「新指引」且不能追溯到三人身上,那麼日後法院審理戴耀廷等「佔領九疑犯」涉及的普通法「公眾妨擾」罪時,又會否因為先例不彰,變成依法懲處「佔中」主事者都被演繹為「新指引」呢?

上訴庭判三人入獄合理

文首所提評論的觀點,是指上訴庭判處「雙學三人」六至八個月的刑期,其實遠未到《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最高監五年的規定,考慮到案情涉及暴力,上訴庭判以較高刑罰,可以理解為合理判刑,而不是甚麼「新指引」;故此,上訴庭在現有框架下判處三人入獄,其實亦不涉「新罪行沒有追溯力」的問題,加上法院因應社會情況而就同一罪行作較重判刑亦時有發生,實不明白終院裁決的理據云云。

上述觀點,筆者認同;事實上三人所干犯的「非法集結」罪,既有衝擊場面又涉及暴力,上訴庭判處三人監禁六至八個月,相比起最高刑罰五年,真的算不上是「重罰」;而有關法例、刑罰一直存在,而不是要應用新的法例懲罰立法前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所以追溯力問題也理應不存在。

如何處理「佔中」案

對於「雙學三人」的案件,終院已經作出判決,即使社會有人反對或抗議亦已經無用。筆者反而憂慮,如果法院根據終審法院的說法,將不屬於成文法的「公眾妨擾」罪視為「新指引」、「不能追溯」,那麼日後在審理涉及「佔領九疑犯」的個案時,又會否出現「新指引不套用在舊罪行」的情況呢?這並不是筆者杞人憂天,而是切切實實存在的憂慮,因為今次終審法院的判決,實在和常人對「追溯力」的理解有甚大出入,實在難免令人滿腹疑惑。

再者,翻查香港近年被律政司控以「普通法」下「公眾妨擾」罪的案件,根據香港法例,有關罪行由於不是成文法,故最高可被判監為七年;然而,近年的案例大都是輕判緩刑,甚至有罪名不成立的。犯罪情節不同,判刑亦會有出入,這是普通法制度下常有的情況,但終審法院今次先例一開,是否代表下級法院判刑較重,就會被視為「新案件」、「新指引」呢?當然,只有上訴庭可以制訂「新指引」,那麼在沒有判刑指引的情況下,終審法院就「雙學三人」案作出裁決後,下級法院又能否「擅自」判處較重刑罰呢?這一切一切,想到這裡,一陣寒意突然湧上心頭……。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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