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李家超:網絡服務商拒移除危害國安訊息屬違法
【港區國安法】李家超:網絡服務商拒移除危害國安訊息屬違法

《港區國安法》正式實施逾一周,條文列明港府能要求電訊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服務商等移除有害國家安全的資訊,而Google、Facebook、WhatsApp等均已宣布,暫時拒絕港府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外國政治性組織只需提交資料便符合法律要求,並非要禁止組織運作,而若有網絡平台服務商拒絕移除訊息的要求則屬違法。


李家超指《實施細則》賦予警方必須及適當的權力,「是恰如其分、無過猶不及」。他說,目前在執法上需要有足夠的懲治能力,但最希望的是可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降低香港國家安全風險,他又指「有需要當然要依法懲治,但最好就防範及制止到」。


《實施細則》中表明,經保安局局長批准後,警方可要求發布人、平台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涉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李家超稱,若服務商拒絕移除訊息即屬違法,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取得個人資料調查,但法例亦容許合理辯解。他指許多外國國家亦有類似做法,而且範圍較廣,如規限傷害社會的訊息、選舉訊息及假消息等。


李家超又以新加坡作舉例,指當地官員可發指令給個人或公司要求停止發放或移除訊息,認為《實施細則》賦予警方有關權力是合情合理。他補充,針對不願移除訊息的個人,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移除相關訊息。


至於由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領軍的國安處,是《國安法》主打執行部門,李家超表示,保安局有份負責推進國安處這個執行機制,目前需要一個過程去確保國安處配備有足夠人手及足夠能力。他認同,警隊在招募人手、挑選人手方面都有挑戰,除了人手數目,人員質素更不可忽視,「要有分析能力、洞察能力,以及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可靠性及忠誠度,亦是重點考慮元素。」


《國安法》賦權國安處可從香港特區以外聘請及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對於會否聘用內地人員?李家超相信須按實際需要去做,例如在科技方面存在可能性,「這條例無說明須屬於甚麼人,例如在科技方面,如果涉及國家級的事情,對手是國家級的,在科技方面要尋求協助,這個可能性是存在,但細節不能再講下去。」不過,他強調警隊本身多人才,過去的表現符合要求,並與國際水平媲美,在履行這方面的職責,「我覺得很安心。」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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