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三大絕招: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維護國家安全開支不必立法會批准、杜絕濫用私人檢控
【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三大絕招: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維護國家安全開支不必立法會批准、杜絕濫用私人檢控

攬炒派近年多次濫用香港法例賦予香港市民的權利,多次提出無聊和瑣碎的訴訟。有見及此,是次的《港區國安法》中,特意因應攬炒派的劣行而設下多度「防護罩」,包括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而更重要的,乃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要維護國家安全,必須有充足的財力支援。為免攬炒派在立法會「拉布」或否決維護國家安全必要的資源,《港區國安法》第十九條特別規定,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製,並且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當然,財政司長仍然必須向立法會問責,就是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最後,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為首的攬炒派人士,近年不時提出所謂的「私人檢控」,藉以打壓異己、為自己同一立場人士的暴行開脫。有見攬炒派人士開始濫用「私人檢控」制度,《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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