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國安法】陳弘毅:港區國安法設計盡量依靠香港原有法律制度、體現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尊重
【剖析國安法】陳弘毅:港區國安法設計盡量依靠香港原有法律制度、體現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尊重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日(22日)在《明報》撰文,稱「港區國安法」的制度設計的最重要特點之一,便是盡量依靠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

文中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的草案說明所披露的資料來說,即將制定的國安法是較為溫和的,其設立的刑事罪行的種類不多,相信不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城市與外國的各方面的交流和聯繫。陳弘毅又指,國安法的內容體現出中央對「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的尊重、對於香港原有法治和人權保障制度的尊重,以及對於香港現有執法和司法制度的尊重。相信絕大多數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活動以至傳媒的自由都不會受到影響或限制。


他認為,雖然國安法設立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4類刑事罪行,但整體來說,它的主要作用在於預防這些犯罪,所謂防患於未然,如市民自願遵守這部法律,便毋須用這部法律來懲治任何人,這應是最理想的情况。


陳弘毅表示,香港法律界希望法案對於「特定情形」有比較明確界定,範圍應非常狹窄,若涉及涉嫌犯罪人被移交內地,程序上的保障必須要充分。他又建議日後特首訂出可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名單時,可考慮設立徵詢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意見的程序,並在法例條文列明挑選時,應考慮的因素和標準。至法律於新法例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他認為應用法律,無可避免需要解釋法律,因此本港法院審理案件時亦有權解釋法例。


另外,陳弘毅昨日(21日)接受中新社專訪時表示,特首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他認為,特首指定的是法官名單,並非指定個別案件由哪位法官審判,預計有關名單確定後,由誰審判某一案件仍由香港不同層級的司法機構決定。而草案說明列舉的可以被指定的法官,理論上並沒有排除任何法官。


他認為,「港區國安法」草案將絕大部分國安案件授權香港的機構處理,體現中央在一國兩制下對香港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而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以備「不時之需」。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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