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決放寬《逃犯條例》修訂 移交門檻提高至七年或以上 須由中央機關提出
【逃犯條例】政府決放寬《逃犯條例》修訂 移交門檻提高至七年或以上 須由中央機關提出

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額外三方面共六項額保障,包括將沒有簽訂長期協議司法區的移交逃犯的門檻,由可判監三年罪行,提高至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在新保障下,一共有三方面、共七項罪行不會被移交,包括刑事恐嚇、將槍枝交予無牌人士,以及多項與色情活動相關的罪行,包括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有關罪行的最高刑期均為五年。


另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修例後移交逃犯請求必須由能夠相關司法區中央機關提出,以內地為例,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做法參考了聯合國協議,現時與本港與廿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協議,亦有類似安排。他說,政府可以在政策聲明中,講明修例後有關額外保障安排適用。


另外,政府亦承諾在修訂中加入更多限制,包括要求涉事的另一司法管轄區,為被移交者提供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等保障。李家超又指,政府認同移交逃犯回港服刑方向,但由於現行條例不適用內地,會待草案通過後與內地跟進。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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