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老伯判刑 法理情兼備
施老伯判刑	法理情兼備

近日,社會熱議七旬老翁以假證工作一案,案中被告施教仁使用假身份證報細年齡,7年間賺取約54萬薪金,上月被判囚4個月。城間所議集中2點:一是被告年紀大,犯案是為了自力更新,情有可原;二是有人認為判刑太重,應該再度斟酌輕判。確然,施老伯工作的收入是家庭經濟的來源,社會大眾都對老人家有包容與寬恕之心很正常,然而,這些意見大都來自感性的同情,我們也要從法理的角度、實際的層面去看看此宗案件。

首先,在犯案的手法上,被告以不誠實手法,有預謀地行使了虛假文書,這是一項嚴重的罪行。除了對其他使用真實身份的人士帶來不公平的影響外,如不判處一定的刑罰,有可能導致其他人誤以為罪行輕微,可以仿傚。大家不妨從以下這個簡單的比喻看:假如一份工作有兩位應徵者,二人擁有相同的學歷與工作經驗,其中應徵者甲為50歲,另一位應徵者乙為51歲,但乙用了虛假的身分證明,虛報年齡為45歲,結果乙獲聘,甲的獲聘機會因乙的行為而受損,而聘用乙的公司亦因乙的行為而受騙,乙的行為已屬違法,更有違公平原則,對其他使用真實身份的競爭者而言不公平。如果看官代入其中,當應徵工作時,閣下的競爭者以優於你的虛假學歷證明而奪得工作機會,你會同意這是合理或情有可原嗎?這種情況在客觀上違法,對閣下的情感上同樣受騙。大家都知道,香港法例的一部分就是法庭的判決,每一宗案件都可以成為日後之指引先例。假如老年人犯法判決寬之又寬,會不會令不法份子萌生利用老人家犯法的念頭?

其次,在量刑輕重的角度看,法官其實已酌情處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以此觀之,施老伯的刑期僅為4個月,已屬體恤輕判,情況亦確如法官李唯治在判刑時所言,7項控罪判刑4個月已是「十分慷慨」,是已考慮過被告所有求情理由而行使的最大恩恤,合情、合理、合法。

此外,在工作性質的體能要求上,擔任保安員工作,在體能上、反應能力上、精神上都有一定的要求,因為優良的身體素質對保障客戶的人身財產安全起著重要作用,那也是為什麼目前的保安條例有以下的要求:現時領有B牌許可證的保安員,年齡上限為65歲,而當持證人年過65歲後,仍可申領甲類保安人員許可證(俗稱A牌),但該類持證人只可在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工作,並對A牌保安員有每兩年驗身一次的規定。這種規定並非歧視,而是基於對住客的安全、對保安員個人健康的考慮著想。

因此,當大家看一件案件時,感性抒發,當然可以;然而,對於一些政客,又伺機利用老人家作撈取政治資本的工具時,我們更應回歸理性討論,客觀分析了。施老伯的判決其實符合情理,若再強迫老人家去上訴,對如此高齡的長者而言,又是否承受得了這種頻撲與奔波?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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