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吓姐,唔得咩?
講吓姐,唔得咩?

日前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指出要警惕港獨思潮,點名批評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刊物《學苑》2012年2月的封面專題是《香港民族 命運自決》。2013年,《學苑》編印一本名為《香港民族論》的書,主張香港「尋找一條自立自決的出路」。特首的言論引起極大的迴響。包括筆者及很多市民都會認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眼見社會出現錯誤及危害一國兩制的思潮,出言勸止正常不過,並無不妥,而且這也屬於言論自由的一部份。另一面,反對派以各種理由將這些港獨的主張言論淡化乃至合理化,並且認為行政長官是小題大造,打壓言論和學術自由。

發表自由應有限制

反對派當中一個似是而非的理由是:「講吓姐,唔得咩?沒有具體行動,何罪之有?」這種說法引申出一個問題,言論及出版自由究竟有沒有、應不應該有限制?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談自由不能只談一些空泛的理念,必要從法律的標準去劃定一個界線。先說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很明顯,公開宣傳及主張港獨思潮,很可能已經是涉及分裂國家的行為,不過由於23條未完成本地立法,所以只停留在一個法律慨念的層面,不能具體執行。

衝擊一國兩制

很可惜,由於基本法23條長期被反對派妖魔化,令有些人錯覺這是以言入罪的「惡法」。那麼我們再參考備受反對派推崇備至的《人權法》,當中十六條(三)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當中指出:「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即發表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很明顯,人權法也同意,一些危及國家安全的意見發表應是受到限制的。

學苑2014年9月號「香港民主獨立」為題,刊載多篇港獨文章,明言「必須突破港獨禁區,一併主張民主與獨立」,「沒有獨立,就沒有民主」;其中一篇《談軍政 看港獨》一文劈頭說:「港獨後必然出現流血衝突」、「獨立之法不外乎有三:武裝獨立、境外勢力扶植獨立、以及政治協商獨立」.......及後文中又否定政治協調的可能,這些文章算不算是鼓吹透過戰爭形式爭取獨立?這種說法又應不應算應受到法律的約束?我們可以看看《公民權利及政治公約》第20條:「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可見,鼓吹戰爭的宣傳不是公民權利容許的範疇。他們又常以「學術研究」用來包裝這些文宣,讀過大學的人一看就會認為這些文章根本就不符合學術文章的一套格式和標準。再說一個簡單的類比,如果有人出了一本小冊子,內容細仔描寫打劫銀行的策略、孌童行為或虐待動物,但在小冊子的一頭寫上是學術研究,在結尾又寫上這些行為不實際的。大家又會認為有沒有問題呢?而且該期學苑的編輯王俊杰在電視訪問中直認不諱是支持港獨的,而他們又是走在「社會運動」前線的一群,不禁令人理解所謂「學術研究」不過是文過飾非,實質是為具體的獨立運動建構論述支持。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強調有法必依,以法達義。為甚麼《基本法》、《人權法》和《公民權利及政治公約》都會提出上述限制呢?原因很簡單,國家安全與和平是保障人權的最基本條件,在歷史上,絕大多數分離主義都會導致的社會動盪和戰爭,甚至出現地緣政治的災難,導致民不聊生,生靈塗炭。對香港而言,就算不論民族感情因素,港獨思潮及其運動,不但衝擊一國兩制,更可能帶來萬劫不復的後果,而不是簡單一句「人民自決」的浪漫口號就說得過去,社會必須有所警惕,予以批判,不能讓其放任滋長。

反對派天天將言論自由掛在口邊,但學聯代表卻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要求行政長官收回有關言論。這不禁令我想到《動物農莊》寫道:「所有的動物都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充份表露了這群所謂「學生代表」、「民主先鋒」的霸道嘴面,對自己就要求無限制的言論自由,卻容不下別人對自己的批評,這種雙重標準,不禁令人搖頭嘆息。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5年1月20日 (此為作者原版本)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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