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兩種速度
【獨家文章】兩種速度

重賞之下必有篤灰。

 

回歸日,下午4時,銅鑼灣高士威道發生一幕刺殺警察,多名暴徒以恐怖主義手法襲擊警員並搶犯。其中一人手持利器向防暴警施襲,導致該警員左肩被刺傷並大量出血,行兇者逃去無踪。

 

5點47分,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先生在臉書發帖:懸紅50萬通緝行兇者。

 

6點,有人購買了一張即晚國泰CX251倫敦直航的單程機票。

 

11點43分,警方收到篤灰電話,說刺警疑犯正在CX251航班上,準備著草到英倫。

 

11點55分,原本要起飛的班機,仍留在停機坪。

 

12點半,警員走進本已關上機艙門的航班,把正準備走路往英國的24歲疑犯拘捕。

 

由行兇到被捕,警方只用了8小時就拉到犯,有警員甚至打趣說:「遇襲警員的那隊防暴隊尚未收工,刀手已經落網了,真神速。」

 

這件事上,我們看到兩種速度,一種當然是警方破案之快,另一種,就是刀手著草之捷。4點行兇,6點已買了機票,這個住在慈雲山公屋的疑犯,在銀行關了門的假期日,竟然可以找到4萬外幣傍身,你說背後無人安排接應,誰信?

 

至於破案速度,就要多得剛出台的香港國安法。過去,除非追捕的疑人是通緝犯,或者警察親眼看到他犯完法走上機,否則,要把起飛的飛機截停,並走上機艙把疑人拘捕,先要去法庭找法官申請搜令,碰上假期日或者下了班的時間,警察就要跑到法官家裡去懇求搜令……這種玩法,大家猜得到結局,當然是飛機已起飛,疑犯已拜拜。

 

因為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寫明,警方有權就懷疑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疑人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有了這把尚方寶劍,警方、航空公司、民航處已毫無懸念,彼此知道權責,互相合作,在有限的時間爭取最大的配合,火速把疑犯緝捕歸案。

 

從前看電視、電影,見到幹探掛個委任證就可任縱橫,截車、截船、截飛機都可以。後來警察朋友告訴我,那是戲,現實生活中他們的工作有很多制肘。這一年黑暴,我們明白,即使有罪案發生,警察走進商場都會被驅趕,更何況搜車截飛機追疑犯了。

 

香港國安法第24條:為實現政治主張而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均觸犯「恐怖活動罪」。對付恐怖主義,警方就可用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執法,從此,電影裡的橋段不再是戲。

 

原圖:政府網頁、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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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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