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是中央的底線
港區國安法是中央的底線

本文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陳志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早前已表決通過建立健全港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體現了全國人民維護國家安全的總體意志和決心。

 

然而,在《決定》通過後,不少反對派人士仍然公開反對「港區國安法」,甚至乎加大力度抹黑「港區國安法」為惡法。筆者認為,相關人士是輕視了反對「港區國安法」的法律後果。

 

從法理邏輯上看,反對制定「港區國安法」的人士,他們不止是否定「港區國安法」,更是從根本上否定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否定國家的立法程序,否定國家的憲制制度,否定《基本法》,尤其是否定《基本法》第18條。而依據本港法例,無論是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均必須擁護《基本法》,這是十分清晰的《基本法》法律責任。然而,一眾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卻公然否定《基本法》,連最基本的法律責任也無法履行,還有法律資格繼續出任議員嗎?從依法治國的角度看,國家是不能夠接受公然否定《憲法》與《基本法》的人出任議員的,既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今已主動果斷制定「港區國安法」,我相信中央必定決心嚴守《基本法》法理底線,DQ一眾反國安法的議員可謂勢在必行!

 

也有人說,所謂法不責眾,一口氣取消大量反對派議員的資格,將引致無法預料的政治風險,故不可行,即使是DQ,亦只會是針對個別人士,不會是針對一群人。

 

筆者認為,說這句話的人是輕視了國家對於維護法治、維護憲法權威、依法治國的決心,而所謂的政治風險,亦離不開中央的計算、承受範圍之內。至於DQ一小部分人,放過大多數人,亦背離了法律面前一視同仁的法治精神,反而損害了法治的客觀性及公正性,對法治帶來更大的破壞。

 

事實上,「港區國安法」所針對的4大範疇,均屬於性質特別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範疇,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說白了,這4大範疇無非是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最基本責任,也是最基本不能觸碰的底線,要是香港連這4條底線也拒絕,令香港繼續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國家能夠接受嗎?中央能夠接受嗎?香港還算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嗎?「一國兩制」還算是全面準確實踐嗎?

 

所以,不能輕視反對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法律責任,這是在踐踏「一國兩制」的底線,踐踏國家的底線,中央是沒有退讓空間的。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6月20日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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