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對修例案不應持雙重標準
司法機構對修例案不應持雙重標準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葛珮帆


一名15歲男生為發洩對政府、建制派及警隊的不滿,向馬路投擲汽油彈,他早前承認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而裁判官水佳麗卻稱被告是「優秀嘅細路」,認同他滿腔熱誠深愛香港,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只判他18個月感化。

 

是次判決向公眾釋出極不良的訊息,令年輕人誤以為「愛香港」就可以暴力恐怖行為表達不同意見。筆者對事件感到驚訝,亦收到很多家長的投訴,指此裁判對下一代有深遠的壞影響,是「教壞細路」,故筆者去信要求首席法官馬道立嚴肅處理涉及此案的投訴。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4月24日判處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導遊入獄45個月時,稱讚被告願意受罰令傷者釋懷,有「高尚情操」,並在判詞提出對反修例示威的意見。郭官指出:「在案發時,被告其實是一名社會運動的不自願『被犧牲』者。每個人都擁有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這是不能被人剝奪的。但在案發時,從被告的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的角度看來,被告經已是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

 

郭官又斥示威者是不折不扣的恐怖主義行為,「香港從去年6月起經已變成不安全的地方。在沒有安全的商場、食肆和街道,香港又怎可能吸引遊客到港?沒有遊客到港,很多商舖和經濟活動都不能正常地運作,生意變差,引致失業和就業不足的情況急速出現。」而這些都只是事實陳述。

 

讚擲燃彈少年「優秀細路」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為此發表聲明,指郭偉健審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判詞,「給人偏頗的觀感」,郭官更被整肅不可審理任何涉及修例風波的案件。筆者批評馬道立在收到「黃絲」投訴就處理郭偉健的案件,但卻未處理針對其他法官的投訴,質疑馬道立雙重標準,會損害司法機構的公信力。

 

事實上,認同、同情「已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的法官,司法機構就要跟進整肅,不准再審同類案件。但撐修例風波的法官卻安然無事,有法官在判詞中讚投擲汽油彈的少年是「優秀嘅細路」,有法官在判詞中讚「公民抗命」的違法者「理想崇高」,有法官匿名反修例,……為何這些法官未有受訓示或整肅?這豈不是典型的雙重標準嗎?

 

曾公開參與反修例聯署聲明的李瀚良,雖司法機構稱自從他聯署後,再沒有編排他審理與該聯署聲明有關議題的案件。但傳媒翻查資料發現,李瀚良曾在假日當值時,頒令批准涉衝擊立法會被捕的藝人王宗堯獲釋。

 

任何國家和地區的憲制性法律,對法官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基本法》第10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人大常委會對該條的解釋申明:「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難道恢復秩序、壓制黑暴攬炒不是本港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責任及最大共識嗎?各級法院法官與其他司法人員豈能不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嗎?過去一年來的黑暴攬炒嚴重蠶食香港法治根基,但令人遺憾的是,司法不公的現象不斷發生。

 

拘八千人僅1365被控

 

迄今已有8000人被捕,只有1365人被檢控,絕大多數獲法庭寬鬆處理,可能經落案後又重歸暴動示威,甚至可四出唱衰香港,這正是暴徒源源不絕、黑暴攬炒沒完沒了的最大原因。有人侮辱國旗,僅獲判社會服務令;有人只是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大閘噴上「中國必勝」四個字,即被速審速判監禁四周。

 

英國艾特大法官指出,「公義並非與世隔絕的美德,她必須經得起監察及一般人敬重但敢言的批評」。而法治的一大原則,就是「不單要執行公義,更要使公義有目共睹」。但過去一年的黑暴攬炒,公義卻看不到。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司法獨立應當被尊重,但部分法律界人士以司法獨立凌駕《基本法》和國家憲法,以「兩制」抗拒「一國」,以高度自治挑戰中央管治權,對修例風波持雙重標準,這恰恰是對司法獨立的最大損害。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6月1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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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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