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的必要性和逼切性
國歌法的必要性和逼切性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李慧琼


經過反對派超過七個月的折騰,立法會內會逐步重回正軌,國歌法亦在今日恢復二讀。

 

《國歌法》早於一七年十月一日在內地正式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待香港通過本地立法後正式實施。在「一國」之下,《國歌法》在本港立法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和完備的法定程序,絕對符合法律原則,何況香港早有通過《國旗法》及《國徽法》的先例,所以,《國歌法》引伸到本地,只是一個順理成章的後續動作。

 

立法目的在於引導和規範

 

想攬炒香港的人不斷將國歌法扭曲、妖魔化,從而散播恐慌情緒,例如指條例草案的「魔鬼在細節中」,當中的「不尊重國歌」定義模糊、界綫難分、市民好易誤墮法網;更加容易被執法機構濫用,淪為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攬炒派」站在道德高地,以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及自由作為藉口,指一旦通過國歌法,香港的言論空間就會被收緊,創作空間就會被打壓,加上立法又沒有逼切性,所以根本就是政府硬推的所謂「惡法」。

 

這些說法完全站不住腳。首先,國歌法立法目的,並非在於懲罰,而在於引導和規範,當中涉及的強制懲處,主要是針對刻意侮辱、冒犯國歌的行為,犯法的門檻高,需證明犯案意圖及行為,所以,一般市民只要尊重國歌,並非有心挑戰,故意挑釁,根本毋須憂慮會誤墮法網。

 

至於有人關注球迷在播國歌時發出噓聲,以及是否打擊二次創作的空間,筆者認為香港作為法治社會,任何人、任何言行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本港出現過國際球賽奏國歌時球迷「噓國歌」,本港足球總會為此遭國際足協罰款,反映國際間對侮辱國家的行為均不表認同。終審法院早前對燒國旗案的判決指出,言論和表達自由不是絕對的,市民表達不滿,不能貶損國家象徵。國歌與國旗都是國家象徵,需要尊重而不應用來隨意創作,國歌法當然應和國旗法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創作大可使用其他題材

 

再者,為何「二次創作」一定要拿國歌來作為對象?除非想以身試法,否則創作為何不可以用其他題材。至於那些刻意通過創作貶損國歌者,難道大家會相信他們的真正意圖,只是為了「創作」?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單獨的國歌法,包括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等,美國也有國旗法規範國旗、國歌。這是世界通例。可以想見,如果連自己國家的國旗國歌都不尊重,何以愛國?由於本港國民教育的缺失、國家民族觀念的偏差,少數人在公眾場合作出噓國歌、奏國歌時背向國旗等不尊重行為時有發生,而且近年情況愈來愈多,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容低估,在這個情況下,正好凸顯國歌法的立法,有其必要性和逼切性。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20年5月27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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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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