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法例不會過時
生效的法例不會過時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議員」二字本來是有含金量的,是一種受人尊敬的頭銜。然而,時過境遷,香港不少議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的表現已經令這二字蒙上陰影。究其原因,就是因為一些議員不僅突破了做人的底線,而且更是突破了法治的底線;他們以為自己頂着「議員」的光環就可以任意妄為。而民主黨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應該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


日前,鄭因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而觸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 -10條之規定被警方上門拘捕。據報道,鄭曾經在社交網上載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稱該名警員去年9月於灣仔射傷一名印尼女記者,鄭把圖文一併轉載,包括警員編號、相片、姓名、駐守警區等私人訊息,並貼文要求對該警員「以眼還眼」。


修例事件持續至今,香港經歷了大規模的暴力事件,英勇執法的警員不斷受到攻擊。在此背景下,鄭的行為就是意圖挑起他人對警員的仇恨和攻擊。


雙重違法難逃罪責


其實,鄭上載起底警員資料也涉嫌違反高等法院的禁止令並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不過反對派玩奸詐,他們不敢批評法院禁止令,就拿「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的法律條文做文章。他們首先聲稱拘捕鄭是「政治檢控」、「公報私仇」。可是他們可能也覺得這樣的指控沒有說服力,畢竟上載起底警員資料屬於違法行為。於是,他們又拋出謬論,說什麼《刑事罪行條例》第9 -10條是「過時法例」,是警方於1997年後首次引用殖民地惡法的罪名打壓他們。

沒有法律知識的人真可怕,他們自己不懂法律,還要誤導公眾,這才是令人憤怒的地方。法律人都知道,一個法條再古老,只要它繼續生效,就不會過時。當年全國人大常委審查香港的法律,認為有關法例並沒有與《基本法》牴觸而得以保留,故執行有效的法律條文本是尊重法律的表現。反對派如果認為殖民地遺留下來的法律都是惡法,早就應該通過正常的途徑提出修改,而不是等到違法的時候才想起攻擊法律。


國際幫兇顛倒黑白


更為有趣的是,美國「人權觀察」也迫不及待地跳了出來,積極配合反對派發聲,聲稱港警的行動是「政治迫害」,要求警方「撤控」。「人權觀察」不問鄭的違法事實,這已經喪失客觀立場;又要求警方「撤控」更是橫加干涉。難怪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要發表聲明,堅決反對和強烈譴責美方有關言論充當違法分子的幫兇,公然以人權幌子無視甚至包庇涉嫌起底個人隱私、煽動暴力與仇恨的違法犯罪行為。


頂着「議員」光環的人士是公職人員,本應奉公守法和兢兢業業辦事。然而事與願違,不少反對派議員不僅聲援違法犯罪人士,而且還以身試法,為社會樹立反面榜樣。從今年1月1日至今,先後已經有至少15名區議員因違法而被捕,香港有這樣的議員存在,實在是荒唐至極!「議員」頭銜不是「免死牌」,按照有關法例,議員在履行職務時的言論受到法律保障,但不等於其他場合可以違法犯罪而不受追究。鄭違法被逮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彰顯,而反對派為鄭「保駕護航」,證明他們對香港法治極不尊重,必然要被譴責。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4月4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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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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