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要把好檢控關
律政司要把好檢控關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從非法「佔中」到旺角暴亂,再到「修例風波」,律政司給人的印象是不作為或拖拉作風。因為許多案件遲遲不起訴,公義得不到彰顯。而最近發生的一起事件,更證實人們對律政司的批評不是無的放矢。

 

一本於去年9月出版的兒童讀物《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簡稱:《法律常識》)近日引起大眾關注。筆者查閱相關資料後,發現以下三個方面值得關注:

 

第一,有專家表示《法律常識》內容以偏概全,有誤導之嫌。第二,作者之一的翁達揚可能構成利益衝突。第三,雖然律政司已經勒令翁先生不准再處理涉及「修例風波」引起的連串破壞公眾秩序的案件,但律政司理應以此為鑒,認真把好檢控關。

 

《法律常識》一書的讀者群主要是年齡介乎十歲至十五歲少年。出書教導少年如何避開法律陷阱和了解人權保障,這看上去也沒有什麼問題。那麼,為什麼會出現如此激烈的爭議呢?估計是此書在暴亂之際出版,而所介紹的部分內容反而容易令少年墜入法律陷阱。

 

書中其中一個章節「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以問答形式解答何謂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書中舉例「警察在我的背囊裏發現有一把水果刀,這把水果刀是否必然就是『攻擊性武器』呢?」作者先指警棍的製造目的是用來對他人造成傷害,所以市民在公眾地方藏有警棍便會觸犯法例,而水果刀則解作一把日常用來切水果的刀,不是被製造或改裝來傷害他人用的,以此詮釋「除非他有足夠證據,證明我企圖用這把刀傷害他人,否則,便不能說這把刀是『攻擊性武器』」。

 

這段文字可能存在兩個問題。其一,作者認為警棍的製造目的是用來對他人造成傷害的,這可能是一個誤導。警棍是警察執法的象徵,既可以威懾和防身,也可以擊倒疑犯,簡單將警棍與傷害相連接,可能直接造成少年對警察的負面看法。其二是以偏概全的問題。水果刀是否能夠成為「攻擊性武器」要看環境證據。誠如馬恩國大律師指出,該書沒有提到警方若在疑犯身上搜出生果刀時,會作場景判斷分析,加以舉例令讀者全面了解。如果有人為了露營而攜帶水果刀,則可能不會被懷疑為攻擊性武器;但如果疑犯出現在暴亂現場或走向暴亂地點,則警方有合理懷疑時,就可以行使警權拘捕疑犯調查,防止罪案發生。如果講解法律時不夠全面,就更容易令少年以為帶水果刀沒有問題。

檢控官撐暴將是法治災難

 

利益衝突的概念容易理解,通常是指公職人員要避免自身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相衝突;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相衝突。但在實際操作中,就算是法律人士也可能犯錯。例如大學法學院人事委員會中有個副教授委員參與評定其他助理教授的升級申請,結果那些助理教授都被否定了。那些助理教授不滿決定,並認為副教授自己也在申請升級卻沒有因利益衝突而退出委員會討論。法學院領導辯解說,副教授與助理教授屬於不同層級,兩者之間沒有利益衝突。這聽上去有點道理,其實是錯誤解讀利益衝突的構成關係。該名副教授自己也在申請升級,卻參與委員會的政策制定,通過委員會制定有利於自身的評定標準,這必然構成自己利益與委員身份的利益衝突。回到本案看,翁先生撰寫該書的問題就在於他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檢控官,剛被調往專責處理在因為「修例風波」而成立的「公眾秩序活動及電腦網絡罪行」特別組,他的書本作者立場與其檢控官身份之間發生利益衝突,令人擔憂公義是否可以得到彰顯。

 

翁先生的立場已經令人不安,因為他在書中引述終審法院就法輪功的判例,強調大家擁有可以自由表達一些可能會令某些人不悅,或衝擊或抨擊某些當權人士的意見。「衝擊」一詞讓人憂慮,聯想到現在暴徒的行為,難免令人擔心他在處理違反公眾秩序案件時的立場。

 

事件經媒體披露及質疑檢控官涉及利益衝突後,律政司已勒令翁先生不准再處理涉及「修例風波」的案件。同時,律政司表示正展開內部調查,若發現任何人有違規行為,定必嚴肅跟進,絕不會容忍。筆者認為律政司從善如流值得表揚。但問題是:律政司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就謹慎處理此事,非要等到媒體披露和追問才做出相關決定?

 

誠如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所言,律政司司長或刑事檢控專員需要考慮翁先生撰寫的內容是否涉及任何利益衝突,以及他是否以任何方式損害他在刑事檢控科的職責。

 

律政司完全有必要舉一反三,認真審視一些案件遲遲不檢控的原因,解決大家的疑惑。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3月24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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