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區議會
依法治理區議會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區議會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港英政府推出「地方行政」改革的產物。區議會曾經在地區事務上發揮過重要的諮詢作用,不僅能促進社區建設,反映民意,還能監察地區層面的公共服務和推廣政府舉措,也令政府施政更接地氣。

 

然而,時過境遷,2019年的選舉結果已經令區議會發生了本質變化。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反對派利用暴力和恐嚇贏取了大多數議席,全面控制了各個地區的區議會。反對派區議員政治掛帥,為反而反,進一步製造社會混亂,故意給政府施政製造障礙。

 

一些區議員罔顧大眾安全,鼓動並率領一些市民用堵路方式阻擾政府設立檢疫中心。一些區議員為了抹黑員警,故意動議把將軍澳唐明街休憩處更名為「周梓樂紀念公園」,以及將某處休憩設施命名為「陳彥霖紀念公園」。有區議會召開特別會議,違法檢視東區區議會轄下監察警方及行動特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半年多來,本屆新當選的區議會議員中,已有至少17名亂港派議員因參與非法集結或涉及街頭暴力等不同罪名被拘捕。更為嚴重的是,一些當選區議員違背自己承諾,公然組織所謂的宣誓儀式,並藉機大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港獨」口號,並播放「港獨」之歌《願榮光歸香港》。這些行為可能構成煽動罪和虛假聲明罪。

 

如何應對區議會當前的惡劣現狀已經成為一個繞不開的話題,政府必須重新審視區議會的職能,採取相應的對策。

 

根據香港《區議會條例》,區議會具有以下兩大職能。第一是就以下專案向政府提供意見:(1)影響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人之福利事宜;(2)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3)政府為有關地方行政區制定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4)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有關地方行政區的公帑之運用。

 

第二是在就有關目的獲得款項的情況下,承擔(1)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環境改善事務;(2)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康樂及交化活動促進事務;(3)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社區活動。

 

由此可見,區議會與立法會不同,它不是一個權力機關,而僅僅是諮詢機構和協助政府落實有關施政專案的機構。它沒有權力通過有關決議迫使政府就範。例如,西貢區有兩名縱暴派區議員早前提出動議,欲把兩處公園以兩名死者命名。雖然此舉未能成功,但萬一動議通過,對政府有約束力嗎?顯然,根據《區議會條例》,這種決議對政府是沒有約束力的。可以預計,一旦形成決議,反對派就會藉此給政府施壓,製造更多的事端。

 

完善區議會應當從《區議會條例》入手。立法者可能無想到今天區議會如此烏煙瘴氣,以為區議員應是「君子」,會自我約束,故對區議員違規的法律責任幾乎是空白,不能不說是法治欠缺。筆者提出3點改進建議:第一是針對違反區議會職責,應當增設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是針對違反確認書的情況,應增設剝奪區議員資格的法律後果。第三是恢復委任區議員,營造區議會的多元氛圍。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3月21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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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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