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是平息暴亂重要舉措
《禁蒙面法》是平息暴亂重要舉措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並已生效。以筆者之見,特區政府早在2016 年旺角暴亂後,就應該推動《禁蒙面法》立法,筆者早在2016年2 月17 日就在報章撰文建議,雖然現在立法有些遲,但至少是平息暴亂的重要舉措之一,值得支持。

 

出台《禁蒙面法》的必要性


自回歸以來,香港法律保障和平集會和遊行,這是鐵的事實,不存在因為怕被政府追究而必須蒙面的情況。令人痛心的是,自非法「佔中」以來,暴力示威逐漸氾濫成災,暴徒公然犯罪,卻因蒙面而肆無忌憚,並能逃避法律責任。

 

蒙面做違法之事者,通常有兩類人,或是「偷雞摸狗」之徒,或為「打家劫舍」之徒。蒙面人士因為怕被人認出身份和被捕法辦,不敢以真面目示人,根本不是以參與和平集會遊行為目的。不管是何種情況,不敢真面目示人本身,足以說明其心虛,否則就不會蒙面人所到之處,必先破壞CCTV或用雨傘遮擋。

 

西方國家紛紛出台《禁蒙面法》,是基於兩方面的深思熟慮:一方面,集會和遊行一直被認為不是絕對權利,不可以毫無節制地行使;另一方面,雖然在理論上說,使用暴力或參加騷亂的人士均會受到法律懲處,但因為其蒙面,刻意隱藏身份,對社會和他人造成傷害,警方難以識別身份,不能及時將其繩之以法。故從公共安全和利益角度考慮,必須對蒙面加以法律的約束。

 

出台《禁蒙面法》具緊迫性合法性


香港暴亂持續4個月,蒙面暴徒突破道德底線、法律底線,肆意破壞公私產物、肆意縱火和打砸搶,製造恐怖氣氛和破壞社會安寧。如果再不出台《禁蒙面法》,就無法有效遏制暴力的囂張氣焰。因此,《禁蒙面法》可以確認暴徒蒙面違法在先,再加上其他規例,警方可以提前執法,抓獲任何蒙面者(豁免除外),對「法不責眾」也是有效反制。這也是法院不對實施發出《禁蒙面法》臨時禁制令的主要原因。

 

特區政府宣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屬於授權立法,採用先訂立、後由立法會審議的立法方式,是嚴格按照立法程式進行。立法會可以審議此附屬立法,有監督機制,就不存在反對派議員所說的剝奪立法會立法權和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況且,立法會被暴徒破壞而至今無法運作,這與反對派議員的縱暴分不開;反對派議員拿納稅人的錢,不積極作為,現在故意誤導,必須受譴責。毫無疑問,《禁蒙面法》屬於行政立法,引發司法覆核在所難免,且已經發生。

 

但是,筆者相信法院會審時度勢,作出謹慎的決定。筆者更希望政府據理力爭,因為此法符合國際做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沒有剝奪香港市民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豁免的情況也十分合情合理。

 

《禁蒙面法》僅是有效平暴措施之一


出台《禁蒙面法》是止暴制亂的必要手段之一,必將鼓舞警隊士氣,有利於警隊加強執法力度,平息暴亂。

 

有人說,訂立《禁蒙面法》會導致更激烈的抗爭,效果適得其反;有人更舉出烏克蘭的例子,指稱《禁蒙面法》不僅無效,而且可能「令香港變成烏克蘭」。的確,《禁蒙面法》生效後,連日來發生嚴重的騷亂,蒙面暴徒瘋狂破壞港鐵、中資銀行、店舖,以及反對暴力的商業機構。但是,這是暴徒最後掙扎的表現。

 

有祖國作為香港堅強後盾,不可能出現烏克蘭的情況。借烏克蘭的個案指稱《禁蒙面法》會失敗,不僅荒謬,也罔顧事實。筆者反而相信,在中央政府的強力支持下,特區政府一定能夠粉碎反修例暴亂的「顏色革命」企圖,將暴徒及幕後黑手繩之以法。

 

為此,特區政府還可以針對目前比較嚴重亂港惡行,例如煽動暴力、「連儂牆」、欺凌恐嚇、假記者等情況,考慮根據《緊急法》發佈以下規例,如「防止煽動性言論」條例、「防止煽動性標語」條例、「防止恐嚇」條例、「記者有效證件佩戴」條例等。

 

特區政府尤其要考慮,因應當前動盪局勢,應推遲本屆的區議會選舉。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8條規定:(1)如在一般選舉舉行前,行政長官認為該項選舉相當可能受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選舉押後;(2)如在就一般選舉進行投票或點票期間,行政長官認為投票或點票相當可能受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或正受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投票或點票押後。

 

道理很簡單,選舉不能在暴亂和暴徒的威嚇下進行,因為這不可能是公平的競選。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9年10月10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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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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