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示範鐳射槍威力 是為公眾知情權
警方示範鐳射槍威力 是為公眾知情權

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早前在深水埗被警方以「懷疑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由於有關物品容易購買,事件引來公眾關注鐳射槍的危險性。警方為了向社會大眾指出鐳射槍的威力,在昨日的記者會上利用搜獲的其中一支鐳射槍作示範,結果顯示鐳射槍只需約十秒,便能將報紙點燃,可見鐳射槍的輸出能量及危險性不可小覷。然而,有反對陣營人士質疑,警方的示範不嚴謹,且涉「妨礙司法公正」,圖向法庭製造壓力,對被捕者不公。到底何謂「妨礙司法公正」?警方以公眾知情權的理由作出相關示範,又是否屬反對陣營人士口中的不公平?


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需帶非法意圖


事實上,「妨礙司法公正」乃普通法下的罪行,簡單來說,去判斷某種作為是否屬「妨礙司法公正」,主要考慮以下兩點:


一、有關作為影響了公平公正的審訊

二、有關人士具有上述的「非法意圖」及「妨礙傾向」。


法律上,「妨礙司法公正」是指任何人在司法程序展開後若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或以該目的而有所或行為。即是說,任何舉措帶有意圖,或實際上影響或阻礙到法庭在審案時的公平、公正,使公義不得彰顯,便是「妨礙司法公正」。當中的司法程序,亦不止於法庭審訊,亦包括了執法部門調查案件的過程。據終審法院的判決,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必須要肇事者具有「非法傾向」及「妨礙意圖」。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凡任何人被裁定犯了普通法中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該人可在法院的酌情決定下,被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


警方示範鐳射槍威力 出於公眾知情權理由


至於,警方有關鐳射槍的示範,有否影響到公平審訊?警方又是否帶著所指的「非法意圖」及「妨礙傾向」?實際上警方已指出,有關鐳射槍的示範是為了回應公眾的關注及疑慮,是出於公眾知情權而作出的決定,藉展示所檢獲的鐳射槍的威力,讓社會了解警方逮捕方仲賢的原因和合理懷疑。警方亦表示了,在呈堂證據上,警方將會向法庭提供更詳細的報告, 而非昨日的示範。而事實上,大眾都看見到近來的激進示威中有衝擊者會以相似的鐳射槍向警員發射一束束激光,警方亦在記者會上表示有警員的眼睛及警方的器材受鐳射激光所損。故此,警方作出相關鐳射槍示範的目的,實不難理解:釋除公眾疑慮、回應社會關注、提供執法理據。既是如此,足證警方沒有「非法」或「妨礙」的意圖,可見「警方涉妨礙司法公正」一說,已站不住腳。


自修例風波以來,反政府示威中的暴力日復日升級。激進示威者從遊行、集會,演進到擲磚、擲汽油彈、鐳射激光射警員眼睛。示威者所針對的,亦由原來的修例法案,擴大至執法者家屬,甚至是對反對暴力示威 的理性人士。社會是否是時候讓法治重回正軌,讓執法及司法專業發揮作用,讓香港回復和平理性?


作者 余唐 Facebook 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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