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破損議會 點止修理硬件?
重建破損議會 點止修理硬件?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要為反《逃犯條例》修訂之後續爭議「定性」的話,相信歸咎政治制度出了問題,或許是不同政治取態的人,僅餘的少數共識。

 

政制問題政改解決 成少數共識

 

畢竟4位特首當中,曾蔭權乃唯一一位能成功推動政制改革,而恰巧那段時期,香港社會確實較另外幾位特首治下,相對沒有那麼動盪——故此,視「重啟政改」為目前之解困大道,或能起到兼收並蓄、求同存異之效。

 

話雖如此,可是一旦全社會討論政制改革,始終引發各界爭議:記得當年曾蔭權政改「起錨」成功,其實也經歷過2005年那一次失敗,至2010年在民主黨願意與中聯辦談判之下,始能通過以「立法會增至70席」為主調的政改方案。整個過程,中央取態固然至為關鍵,但抵達這個關鍵點之前,尚有兩個不可不察的要素:

 

其一,是有政黨肯冒險而作出某程度的犧牲,像民主黨選擇走進中聯辦去促成政改;其二,是各方叫價需在現有框架內,上次政改正因一早強調公民提名必不可少,於是跟基本法規定必須「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之要求不符,故注定拉倒。

 

寫到這裏,自會有人反駁:既然泛民由始至今也表示不能接受人大8.31框架,試問如何重啟政改?那可以從以上提到的兩個要素之相反方向思考:首先,人大8.31框架只規限行政長官的普選方式,以及重申先普選特首才普選立法會,卻未有限制2020年立法會選舉可進行其他改革;其次,上一回既是民主黨這邊廂冒險,這一次可不可以由建制派作出某程度犧牲?

 

改革功能組 增議會認受性

 

說穿了,當下重啟政改之前設是:聚焦改革立法會,要求建制各派作最大程度的犧牲,並在不觸碰人大8.31框架的情況下,由特區自己開拓更多民主空間,提升不論黨派的所有選民的參與度及對議會的認受性。意象上,反正立法會已經被打個稀巴爛而必須維修,那重生後的議會不單止要有新硬件,更應該要有新作風,包括:

 

(1)大幅改革功能組別。立法會70席由功能界別與地區直選兩部分組成,而功能界別一向予人強烈維護商界利益之觀感。加上政府這次就《逃犯條例》修訂兩次讓步,均讓市民有偏聽商界之嫌,故此,即使不能一刀切取消功能組別而達致普選立法會,大幅放寬各功能界別之組成(例如廢除公司票),總可提升其認受性。

 

當然,商界怎會肯乖乖就範?自然會推說重新登記個別選民需時,所以最快2024年才可這樣做。假若如此,那就順勢推出一個甚為破格之Plan B:各功能界別成員和參選資格維持不變,但選民到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可自由決定投哪一個功能界別,而不是絕大部分選民只能參與區議會(第二),即俗稱「超區」議席的投票。

 

例如某位選民對教育政策很有意見,即使不符合加入教育界功能界別資格而不能出選,卻仍有機會在此界別投票。這個Plan B最大的好處,是讓原本只專注小圈子利益的參選人,必須要面對全港選民,從而令到狹窄的界別利益必須跟市民之廣泛利益接軌。

 

另一方面,好些原先必然自動當選的「零票議員」,也有機會因為選民基礎大幅增加,而引來許多挑戰者,於是業界內部自然要協調出有能力面向群眾,並可清楚解釋業界困難的候選人,結果將會是提升各功能界別在一般市民心中的認受性。

 

拓議員提案權 容有破有立

 

(2)讓地區直選更公平。那麼地區直選方面又是否需要改革?最簡單做法是把現時只有兩區的新界東和新界西,分成三區(新界東、新界中、新界西),令到每一個新界選區的議席數目,接近市區那3區:這改動令向來「配票」能力強的建制派,再難在一區有9席的新界東或新界西作針對性部署,從而予人各選區的競爭模式(每區均是5至6席)更為公平的觀感。

 

留意政制改革不一定全部跟選舉有關,像過去經常會有人提出取消分組點票的安排:也就是讓立法會議員提出修正案而獲得通過的機會,提升至跟由政府提出法案相同(即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便可通過)——但這樣做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二,恐怕中央未必同意。

 

(3)加強議員提案權力。既然以上思路是以不觸碰人大8.31框架為前提,讓特區自己開拓更大民主空間的話,與其要求中央更改附件二,不如在不修訂基本法的情況下,賦予更大權力讓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Private Bill或Members' Bill),讓議員除了只能「拉倒惡法」以外,亦可有破有立,提出更切合自己理念的法案。

 

基本法第74條規定,私人條例草案不可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但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則在提出前須得到特首的書面同意。倘若要賦權立法會議員提案,政府可以在第74條的框架下,加入一些新程序:如承諾所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若在討論或審議的過程中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只要有過半數的議員支持繼續研究相關立法,特區政府會指令律政司接手處理,並在3個月內向立法會交報告,決定是否以「政府法案」的方式往前推進,避免私人條例草案提出後,往往不了了之。

 

最後,總有人會質疑:觀乎立法會議員過去22年的表現,他們總愛作政治表演,試問這幫政客有能力提出有用而又合法理的私人條例草案嗎?不知道。不過,反《逃犯條例》修訂的後續爭議經已說明,「大台」早就沒了,議員們如再不在立法會發力,市民只會對整個政制信任全失,社會亦只會更躁動。既如是,就試試給尊貴的他們一個機會,且看看他們做起來,又跟官員們有何不同?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9年7月08日


原圖:中新社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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