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予法庭處理「暴動」定性
應交予法庭處理「暴動」定性

香港因《逃犯條例》修訂一事,數日前爆發了嚴重的警民衝突。行政長官與警務處長事後以「暴動」來形容及定性該事件,同時有報道指當日被拘捕的示威者部分被控以「暴動罪」。事件觸發市民要求政府收回「暴動」定性,稱示威者不是「暴徒」,當日行動沒有人干犯「暴動罪」。回顧當日示威,集會市民行動確是和平,有輿論為當日示威被定性作「暴動」抱不平,亦能理解。然而,事件中香港各大電子傳媒直播鏡頭下,顯示當中有部分示威者對警方防線暴力衝擊,亦是不爭事實。筆者認為,在如今民情如此撕裂的環境下,雙方再於「暴動罪」的爭議上彊持,對社會的修補前進,實在並無益處,更不會達成具法律意義的共識。既是如此,不如讓事件回到法庭手中,由司法部門就事件作出權威闡述,讓社會有更多精力修補撕裂,重回理性之道。


由法庭判定有否干犯某種刑事罪


市民應要明白,在法治社會中,某人有沒有干犯刑事罪行,並非由行政部門,或是大眾公審所定斷,而是要透過獨立、專業的司法機構,在詳細審視證據,考慮控辯立場,研判合理疑點後,公平、公正、公開、依法地判決。於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法庭乃是刑事法律的詮釋依歸,亦是唯一能判定某人犯罪與否的機關。換言之,在「暴動」或不「暴動」的討論中,也只有法庭可就事件作出任何有意義定性。


事實上,資深大律師潘熙較早前亦於電台節目上指出,一個人有沒有觸犯刑事法律,是要由法庭在「閱畢所有證據,於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去看一個個體有沒有觸犯法律」。潘狀亦指出,「暴動罪」的定義在《公安條例》中「有清楚定義」,並應由法庭就條例去看某一個人在某一處境做了什麼事。任何人對事件作出的定性,對司法機關來說,不會構成約束或指示的效力,充其量也只是一種意見。即是說,以法理而言,法庭在就某事件作出「暴動」的定性前,會考慮各種實質證據、環境因素等,過程不受他人意見,或是群眾壓力所左右。


社會應聚焦於治愈工作


筆者須重申,6月12日所發生的暴力衝突是否符合「暴動」定義門檻,並非筆者的著墨點。下筆目的,旨在希望社會重新出發,把焦點放於後續的修補工作。干犯「暴動罪」與否,本是不影響判決結果的討論,繼續零和爭辯,徒使社會更鑽牛角尖,更深陷困局。


今天的香港,歷經數場大型政治運動後,已元氣大傷。一方面,管治班子以至執法人員威信受挫,司法部門與法治精神面對巨大挑戰,另一方面對立思維深植於部分市民,政策推動或變舉步維艱。現階段的當務之急,應是共同尋找未來香港方向,各方互退一步,重拾和平理性溝通之道,方能「固本培元」,重回正軌。



作者 余唐 Facebook 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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