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立會亂象的三種方式
結束立會亂象的三種方式

本文作者為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

 

《逃犯(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選舉正副主席程序淪為市井鬧劇,瘋狂程度令人咋舌之餘,更令特區蒙羞、市民痛心疾首。儘管如此,我們始終需要心平氣和地細心看看,究竟問題出在哪裏,好讓大家經一事、長一智,希望此類鬧劇不會成為議會常態。

 

「涂會議」是不合法會議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基本法》第73條確定,立法會主要職責之一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因此,在普通法原則下,所有有關法律、《議事規則》及程序必須以能達至此目的為詮釋基礎。從這角度看,當議員被要求主持法案委員會會議以便選出正副主席時,議員的唯一職權是盡快便利及確保委員會能選出正副主席,令委員會能盡快運作;任何「規程問題」,理應留待選出正副主席後,由主席處理。主持會議的議員越俎代庖,硬要先「處理」「規程問題」,致令兩輪會議後仍未能進入選舉程序,不但明顯有違《議事規則》精神,更可能是刻意失職。

 

到了這不幸地步,作為議會最高的運作權力機關,內務委員會有兩個選擇:一、任由主持議員不斷蹉跎歲月,希望最終法案委員會能成立運作;二、提出「指引」,令《基本法》規定的職權目標能盡快達到。內會最終決定採納後者,實無可厚非。留意內會乃由立法會主席以外全體議員組成,若全體議員經歷時4小時多之詳細考慮和辯論後發出「指引」,很難明白為何少數議員可以堅持不跟從。在任何文明議會裏,少數服從多數乃民主程序之主要元素。相反,少數挾持多數只是無賴所為,極不應在議會中出現。

 

無論如何,《議事規則》第79(4)條規定,獲委任的法案委員會秘書,必須列席委員會會議,並製備委員會會議紀要。另一方面,議會常規亦確定,委員會審議政府提出的法案過程中,政府官員必須列席參與審議工作。所以若任何法案審議會議沒有秘書及官員出席,則不可能被視為議會之正常會議;會議上之任何決議,亦很難被視為具法律效力。更何況根據《議事規則》第79(1)條,法案委員會只能處理內會交付處理之法案,因此若委員會嘗試處理議員提出之私人法案,亦會令會議成為非正常會議。

 

從這角度看,綜合以上種種理由,勿論涂謹申議員是否「合法」地被選為委員會主席,他所主持的會議很難被視為合法之正常會議。相反,石禮謙議員所主持的會議,乃內會、秘書處及政府確認的會議,因此很大可能是在《議事規則》和議會常規下之唯一合法會議。

 

若然任何人企圖阻礙、破壞石議員所主持的會議,均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規定,「任何人……(c)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1萬元。雖然在此之前有法庭判決這條文不適用於議員,但該判決尚未被上級法庭確認,更何況條文肯定適用於議員助理,因此勸喻議員及其助理們切勿以身試法。

 

再者,上述權力及特權法第19條亦規定,「任何人……(a)……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乃屬犯罪,最高監禁亦為12個月及罰款1萬元。因此,若議員及其助理利用武力或恐嚇其他議員,迫使後者接受涂謹申、郭榮鏗議員為唯一「合法」正副委員會主席,則該行為亦有機會干犯刑法。若議員及其助理「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亦屬犯法,隨時也有被檢控之嫌。

 

可由立會主席作出最終指令

 

最後,事到如今,立法會應如何收拾殘局?我看最少有3個途徑:一、由內會取消《逃犯(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再另立一個由秘書處或立法會主席主持選舉正副主席的法案委員會;二、根據《議事規則》,把草案直接提交大會全體委員會處理;三、由立法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92條指令決定如何處理。議會乃一以議事方式,而非以武力鬥爭方式解決爭議的地方。希望議員們能尊重自重,以文明處事之方法,化解今天的紛爭。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19年5月15日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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