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在1996那年之初心
逃犯條例在1996那年之初心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究竟回歸前通過的《逃犯條例》,有否因為擔心容許內地與香港移交逃犯會影響順利回歸?當大家質疑當年《逃犯條例》之「初心」——這邊廂指以上純屬廢話,那邊廂怒罵對方講大話之際——最客觀的做法,也許還是回到《逃犯條例》草案第一次討論內容的會議紀錄:那裏,記下了官員和議員雙方最初的想法、關注與立場。

 

那是1996年12月2日的逃犯條例草案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之前11月20日第一次會議只快速地選出主席和確定隨後3次的會議日期、時間和地點,才15分鐘便開完會,沒有對《逃犯條例》草案的背景和目的作任何介紹以至討論);12月2日那次會議紀錄的第2段,也就是官方首度開腔,正式向草案委員會解釋為何要制訂《逃犯條例》的原委,有如下3點:

 

一、移交逃犯的現有安排是以聯合王國簽訂並適用於香港的雙邊及多邊條約為基礎,該等由聯合王國所訂的安排在主權移交後將告失效。

 

二、因此有迫切需要在1997年7月1日前制訂本地法例,使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新簽訂的雙邊協定可以維持有效。

 

三、《逃犯條例》草案的原則大體與聯合王國的《1989年引渡法令》一致,基本上按處理移交要求的現有程序訂定條文。

 

換言之,鑑於香港回歸以後,新成立的特區不能夠再透過英國所簽的條約來移交逃犯,加上香港政府於1996年底,已跟5個國家簽署協定,並等待與另外3個國家簽署移交逃犯的雙邊協議——為免這些協定通通失效,白費一番工夫,故政府建議立法機關趕在回歸前,制訂移交逃犯的本地條例;又因時間趕急(當時還有不到7個月便回歸),所以官員的想法是盡量照抄:以英國《1989年引渡法令》的文本為基礎,寫成當年的《逃犯條例》草案。

 

以上官員就《逃犯條例》草案的第一次介紹,清楚說明了當年行政機關並沒有以憂心內地司法制度為由,刻意不包含香港跟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條文這樣寫,主要是因為要趕死線而被迫「抄功課」。

 

當日會議紀錄的第10段表明:「副首席檢察官回應何俊仁議員的問題時表示,香港若懷疑某司法管轄區沒有公平和合理的刑事司法制度,便不會與該國簽訂協定。」同一段內,這位副首席檢察官更立即補充:「過往並無因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制度不公平以致終止蹉商有關安排的情況。」

 

那麼,有關中英談判期間,中方其實也有擔心過,容許香港和內地移交逃犯會影響順利回歸的說法,又是否有紀錄?同一份會議紀錄第24段一開始如是說:「副保安司回應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聯絡小組的中英雙方已確認同意草案的整體內容。該草案反映了香港所訂雙邊協定的條文。由於有需要進行此項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以便為新訂的雙邊安排提供法定基礎」。

 

意思是,中英雙方均同意為了香港順利移交,所以要用以上「抄得就抄」的方法,訂立一條讓特區可移交逃犯的本地法例;並非本末倒置,說成《逃犯條例》必須把「移送內地」的部分剔除,香港始可以順利回歸。

 

事實上,此會議紀錄的最後一條問題正是:「何俊仁議員詢問,該草案會否作為主權移交後中國與香港日後所訂的引渡安排的基礎範本。副保安司答謂,當局有意在日後商定引渡安排時以此項本地法例作為參考,因為現有的程序和做法證明行之有效。」

 

可見一眾議員在首次討論這條條例草案的內容時,已關心將來如何把逃犯從香港移送到內地:亦即英語謂之looking forward to,而看不出有deliberately excluded的意思。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19年5月14日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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