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刻不容緩
修訂《逃犯條例》刻不容緩

台灣殺人案引發第503章《逃犯條例》的修訂,疑犯陳同佳已承認殺害懷孕女友,然而香港與台灣因無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未能將疑犯移交台灣,凸顯香港現行法律的漏洞。我認同有急切需要盡快修訂《逃犯條例》,讓香港可以和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移交罪犯,共同打擊犯罪,處理上述殺人案外,亦填補現存的不足,避免罪犯躲藏香港逃避法律責任,讓香港淪為「逃犯天堂」,威脅市民的人身安全,影響國際聲譽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港成罪犯潛逃天堂

 

現時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規管罪犯移交,但並不適用於中國其他部分。香港回歸後按《基本法》獲中央政府授權與外國談判和簽訂移交逃犯協議,至今與二十個國家簽訂長期協定,包括澳洲、加拿大、捷克、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至於未有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多達逾一百七十個,意味罪犯在有關國家犯案後躲藏香港,或香港罪犯潛逃有關國家,香港也無能為力,罪犯們可以逍遙法外。

 

若今次不修訂《逃犯條例》,即使能破例移交台灣殺人案之疑犯,未來若出現類似案件,甚至有恐怖分子逃往香港,特區政府也一樣無法處理。若以《逃犯條例》現行的機制以個案式移交,因程序需要刊憲,無可避免要公開案情,加上要求移交罪犯的國家事前必定要求保密案件內容,以免逃犯有機會潛逃,故現行機制不切實際,亦從未用作移交罪犯。

 

上述台灣殺人案只屬冰山一角。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曾指逃到香港的內地重犯多達三百人;早前內地新股中國森林被發現會計不合規停牌,中國森林前行政總裁在公司停牌前偷步沽出股票套現、盜用公款逃往內地,證監會毫無辦法對該行政總裁提出起訴,只有重罰擔任聯席保薦人的瑞銀和渣打證券。

 

理性把關 不該當「鴕鳥」

 

經立法會首讀和二讀的《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已參考全球各國法例作出修訂,包括英國、加拿大的長期運作,所提供的保障措施也符合聯合國的規定,包括「雙重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等。除了政府與法庭雙重把關,亦適度提高移交門檻,如所有個案方式移交只處理可判監超過三年以上的罪行。在單一移交逃犯的安排上也剔除了九項罪類,涵蓋與破產法、證券及期貨交易、非法使用電腦、課稅或關稅有關的商業罪行,相信可減低公眾和商界的一些疑慮。

 

香港回歸二十一年,與國家實應該進一步達成相互法律協助安排,而且多個西方國家,例如法國、意大利等也與中國簽訂了引渡條約,香港實在不應該繼續當「鴕鳥」!我促請立法會盡快理性務實地通過條例草案,維護香港社會公義及法治,確保香港維持安全國際大都會的地位。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9年4月27日


原圖: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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