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公正審議修訂《逃犯條例》
應公正審議修訂《逃犯條例》

 在議會內議員有不同的立場,議事論事、針鋒相對,實屬正常,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濫用議會程序,來達到任何政治目的。泛民議員對於修訂《逃犯條例》存有誤解,或者今次修訂不符合他們的政治立場,他們提出反對的意見,是可以理解的。不過,以拖延選舉委員會主席的方式去阻撓法案的審議,是極為罕見的做法,我們最近卻遇上了這個問題。

 

首先簡介一下《逃犯條例》。由於現時很多司法管轄區均未有與香港簽訂任何司法互助協議,一旦遇上有逃犯潛逃到香港,是難以按現行的法例來處理的。台灣殺人案便凸顯了當中的問題,由於疑犯不是在香港犯案,香港不能以謀殺罪去檢控他;而由於兩地之間沒有任何司法互助協議,因此沒有移交逃犯的本地法律基礎。特區政府意識到問題所在,以修訂《逃犯條例》來為移交逃犯至沒有簽訂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提供法律依據。

 

頭痛醫頭 做法欠明智

 

泛民議員質疑,為甚麼修例涵蓋台灣以外的地區?因為今次修例不是單單處理台灣殺人案,而是要處理案件背後凸顯的法律問題。假如將來再出現同類情況,而案發地點不在台灣,根據泛民的邏輯便要再次修例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是明智的做法。

 

如前所述,不應濫用程序來表達不同的意見,因此筆者一直反對「拉布」。上星期法案委員會首次開會時,按程序必須先選舉委員會主席,然後會議才可以正式開始。按照立法會的《內務守則》,未選出主席之前由一位主持的委員負責,而他的職責不外乎協助委員會選出主席。可惜這位「主持的委員」未有這樣做,反而允許議員以「拉布」兩小時的方式阻撓委員會主席的順利產生。

 

不擇手段拉布 開壞先例

 

再者,當法案委員會未選出主席前,不適宜進行任何關於該條法案的討論;若要討論法案委員會的成立本身,便應該返回內務委員會進行討論。《內務守則》已訂明了內務委員會把法案交付給法案委員會審議,同時訂明了議員加入法案委員會的辦法和首次開會日期。換言之,法案委員會本身並不適宜處理其本身的成立和開會事宜,硬要在該處討論這些事情實在有違《內務守則》。

 

雖然立法會供議員表達意見,但辯論過程是有規範的,應該按照《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辦事,絕不可以不擇手段。今次選舉主席的「拉布」風波,開了一個壞先例。一旦坐在主持會議的位置上,不論是否該會的主席,都必須保持公平公正的態度,不應帶着政治立場來主持會議。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9年4月24日


原圖: 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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