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釋制度紅利
外商投資法釋制度紅利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顧敏康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下稱《外商投資法》)。這部期盼已久的法律的最大亮點就是第42條: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這也意味着筆者以前撰文呼籲的國家統一外商投資法終於出台,昭示着我國政府在應對外商投資方面更加從容和自信,也再次表明中國對外開放的堅定立場: 「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

 

國家進一步開放的標誌

 

《外商投資法》不僅為外商投資奠定更加好的營商環境,也意味着政府的觀念改變。誠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人民大會堂會見中外記者時指出,該法是要用法律的手段更好保護外商投資,吸引外商投資。這個法律也可以說是規範政府行為的,要政府依法行政。而且政府要根據這個法律的精神出台一系列法規、文件,保護外商權益,比如信息投訴機制如何公開、透明、有效。下一步,會推出一系列有關法規和文件,讓《外商投資法》順利實施。

 

《外商投資法》不僅廢止了原先的「外資三法」,也意味着有關實施條例被同時廢止。問題是,原先的實施條例規定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投資的企業,可以享受「外商」待遇。雖然《外商投資法》沒有涵蓋台灣在大陸的投資,但台胞來大陸的投資是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因此在法律利益上並沒有出現減損的情況。在另一方面,《外商投資法》沒有涵蓋港澳在內地的投資,是否意味着港澳在內地投資不再享受「外商」的待遇呢?如果是這樣,那麼港澳在內地的投資由什麼法律給予保障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提出的這個問題就是本文需要回答的問題。

 

《外商投資法》沒有提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在大陸的投資者,可能是為了規範「外商」的概念所致。《外商投資法》第2條明確指出: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從「一國」的角度看,港澳人士及企業不再被視為外國人士和企業,因此不受《外商投資法》所涵蓋是合理的。

 

在「一國兩制」下,港澳似乎有不是純粹的「內資」,只能視為「特殊內資」。那麼,這種特殊性也必須由專門的法律作出規範。第一種做法是由國務院頒布《外商投資法實施細則》,並在細則中規定港澳在內地的投資可以「參照」外商投資。這種做法是有根據的,因為全國人大發言人張業遂曾表示,《外商投資法》不會改變國家對港澳台投資的法律適用安排,港澳台投資仍可參照適用《外商投資法》。第二種做法就是專門制定《港澳內地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三種做法就是通過制定類似「粵港澳大灣區的投資規則」具體規定港澳在大灣區的投資待遇,但這樣做無非克服地區局限性。

 

港澳投資享「最優級待遇」

 

相比之下,第一種做法更符合國家的一貫政策,也比較切實可行。香港中聯辦王志民主任也曾表示,《外商投資法》將為香港提供巨大的「制度紅利」、「開放紅利」,香港在內地的投資除了會參照這一法律,還將疊加CEPA等單獨適用於香港的多重利好,使港資享有內地對外開放的「最優級待遇」。

 

事實上,筆者也有信心認為,隨着《外商投資法》的出台,中國的營商環境將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整體投資環境將進一步改善;不少香港投資者所關注的私有財產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事項都將得到更加完善,更大力度的法律保障。

 

毫無疑問,《外商投資法》出台也對未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指出: 「加強與世界主要經濟體聯繫,吸引已開發國家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吸引跨國公司總部和國際組織總部落戶大灣區。加快引進國際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支持跨國公司在大灣區內設立全球研發中心、實驗室和開放式創新平台,提升大灣區對全球資源的配置能力。」

 

在這一方面,不僅《外商投資法》提供了基礎法律保障,而且,在港澳投資者的積極參與下,未來大灣區可能出台的新政策提供更多的優惠和機遇,反過來也可以更好地促進國家的改革開放,尤其令大灣區成為國家「一帶一路」的有力支撐。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19年3月29日


原圖: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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