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案與法律限制
吳文遠案與法律限制

最近高等法院於吳文遠「掟」三文治案中,推翻裁判庭對吳文遠的定罪,引來社會反響。筆者身邊有不少朋友都對法院判決大感費解:明明三文治是投擲了,前特首是受驚了,總督察是被襲了,為何施襲者吳文遠能如此「沙塵白霍」地走出法庭,演上一齣「上訴得直」的劇目?更有朋友問道,若法庭認為吳文遠並無干犯襲擊罪行,是否代表暴民政治已遭法庭默許?那樣對香港而言,這宗劇到底是政治的鬧劇,還是法治的悲劇?今日就讓筆者這個法律「半瓶醋」,「妄」議一下法官判辭!


是次上訴庭的說法,確實有令人大惑不解之處。即使吳文遠目前脫罪,筆者相信,法庭的立場,至今仍是反對以暴力手段表達意見(儘管近年多了令港人憂慮法庭會在涉及政治的案中「鬆手」的案例)。事實上,在數年前陳德章「掟」蛋案中,裁判法院的判辭指出,「以暴力的方法去表達意見或訴求,並不會加強所表達的意見或訴求的說服力,不但毫無建設性,亦破壞社會秩序,屬於極不文明的行為。」其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再次強調,法庭對暴力不容忍:「有關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理應受到保障,但表達的方式卻不能涉及暴力,法庭不會縱容實質的暴力行為。」亦基於上述理由,在「掟」蛋案中的施襲者陳德章被法庭判監三星期。


法庭點明吳文遠行為屬「普通襲擊」


既然如此,何故陳德章會鋃鐺入獄,吳文遠卻能卸其刑責?法庭對吳文遠的行為持什麼立場?筆者必須指出,法庭雖判吳文遠無罪,但絕非認同吳氏的行為!實際上高等法院指出吳文遠的行為是「毫無疑問」地構成對時任特首梁振英的襲擊,同時拒絕接納吳文遠在案中稱梁振英同意被襲的所謂「辯解」。綜觀判辭,法官指出這宗案件之所以未能定罪,原因僅出自搜集證供(未有了解總督察看見三文治朝他飛來之際有否「憂慮」)及落控等技術因素。換言之,法庭不認為吳文遠所言屬實,並點明吳氏的行為無疑於實際觸犯「普通襲擊」罪行!


儘管如此,法庭是次判決,仍為大眾帶來不少疑問,法理上亦可作斟酌:若然「誤中副車」成了脫罪關鍵,那樣控方該如何處理日後類近的案件?警方又該如何執法?說得誇張一點,倘若有人假表達意見的名義,執一堆碎石對公眾人物灑個「漫天花雨」而又擊傷他人的話,檢控及執法部門又應如何處理?吳文遠的案例,實令「普通襲擊」的落控門檻模糊化。另一方面,法庭有否考慮過,吳文遠擲三文治時的目標,並非只是衝著梁振英一人,而是梁振英及其身邊的人士?受襲的總督察受到實際物理的傷害,法庭有否考慮到以「普通襲擊」的定罪元素中的「毆打」,以及吳文遠「罔顧」後果等觀點?案情中指出,吳文遠的三文治是在金鐘站購入,與案發地點亦有一段距離,會否足證吳氏早有以三文治擲向梁振英一行的意圖?原訟庭推翻了裁判法庭的「惡意轉移」觀點,然而卻似未有充份及明確地指出裁判法院的定罪原則有何錯誤,直接以另一版本的推論取代裁判法院說法,可是以常理推之,裁判法庭在作出此案具「惡意轉移」成分時,應該是認為事發時總督察的行為情況,符合原訟法庭目前所舉出當中有三個會構成「惡意轉移」的情況之一,那樣原訟法庭在推翻裁判法院的定罪時,有否詳細查檢裁判官的應用「惡意轉移」原則時的考量?


法庭不必要的假設 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此外,筆者與大眾一樣,對法官在吳文遠案判辭結尾中有關「檢控當局為了要避免傳召」梁振英的言論,有所保留。誠然,法官可就案件拋出各式各樣的個人假設,但筆者始終認為,作為司法機關的權威,法官在作出臆測時,特別是於關乎社會利益、公眾人物的案件中,必須考慮到其一套說辭會造成何等觀感,以及其客觀影響。尤其是在今日在政局氛圍中,法庭的一句話,隨時成為部分人的炒作材料。若法官的上述設想乃具根據之言,那理應在判辭間向公眾交待,否則相關的語焉不詳、介有煞事,只會是不公道的言語,徒令政治和法律的界線更為模糊,司法專業更難把持。事實上,觀乎現在的輿情,吳文遠案已由一宗暴力施襲案,變為一樁圍繞梁振英的政治陰謀論,重點亦從前特首和總督察被襲,轉成律政司「避免」傳召證人的討論,乃不折不扣的討論失焦,還令本來的受害者蒙更多的傷害、損失,甚至是侮辱。假若法官認為控方在某些位置上能予以改進,或是控方忽略了某個法律觀點時,一個更負責任的做法,難道不是向控方及社會清楚闡述嗎?眼下社會間的無助將來判決的不必要討論,筆者實在認為,乃源自本就不必要的假設!


法律與政治 不可走太近


有論者認為,吳文遠案的判決,反映了法律的一些制限:眾目睽睽下的暴力手段,導致一名總督察實際受襲,最終卻因「技術因素」令施襲者有法隙可遁,逃過刑責,讓人以為香港法律制度有如電影「算死草」中一樣彊化兒戲。是次案件無可避免地令公眾對法律,產生了不確定性的負面觀感,然而筆者對香港的法治,仍然是充滿信心。蓋如上文所言,法庭在判辭中清楚表明對暴力的不縱容,以及點明吳文遠有構成「普通襲擊」的事實。筆者認為,目前控方可仔細研究判辭,了解能以什麼基礎,追究吳文遠的罪責。另一邊廂,法庭日後應在判辭中下評語時再加留意,以法治、公眾利益、必要性,以及受害人的利益作依歸,避免令法律與政治走得太近,導致法庭成為政治工具。要讓法律回歸專業,乃香港司法制度當前的要務。



圖片來源:tai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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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Andy Ho
    Andy Ho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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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黃屍髮棺治港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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