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次引渡逃台犯 司法外交大突破
單次引渡逃台犯 司法外交大突破

對於哄動港台的「行李篋藏屍案」,台灣以殺人罪通緝在港的疑犯,雖曾三度要求但都礙於台港沒引渡協議而未成事。保安局終於建議修例,可應要求以「一次性」的移交逃犯到包括內地的任何司法管轄區,一舉突破司法和「外交」窒礙,彰顯公義人權。


在台灣,主管官員強調「樂見其成」,避免「人類社會的悲哀」再現。


可惜,香港反對派堅持政治求自保,百般阻撓拒引渡,甘讓疑犯避罪責!


罪犯可輕易外逃


在全球化世代,罪犯可以輕易外逃潛躲,而打擊跨境罪行亦成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應有責任,「跨地域司法合作」是一項非常技術性的複雜安排,牽涉到國家主權、政治和法律體制、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存在不少可讓疑犯逃避法律責任的「法律罅」,既不能引渡疑犯往犯案地受審,亦不能要求其他國家或地區協助,任讓重案犯逍遙法外。


回歸21年以來,香港先後與20個和32個司法管轄區簽署移交逃犯協定和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但相對於全球185個國家和地區,數目仍太小,特別是受限於歷史和政治原因,以及制度差異,把與本港關係密切的內地、澳門和台灣排拒在外,令保障香港的全球「引渡網」出現一個大漏洞。除了不公義,亦解決不到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悲痛和困難。


針對「行李篋藏屍案」,台灣士林地檢署於落案通緝外,還三度要求港方引渡,死者家屬亦四度提出請求,但疑兇卻受庇於沒有引渡協議,而留港候審較輕微罪案。當日他潛逃回港再涉嫌偷錢,羈押期滿後會否逃之夭夭脫法網?若今次修例獲得通過,便可以提供法律基礎,讓港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洽談「一次性」的移交協議。


修例有三大考量


今次修例,有3個重大考量,第一是司法層面的考量。把現行《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中,有關移送逃犯的條款擴大適用到內地、澳門和台灣,可以填補原有法例中的司法漏洞,突破當中的司法禁忌。


第二是國家主權和外交層面的考量。兩岸四地本是一家,只是長期受到美英等國的操弄布置,培育出拒中戀殖的社會氛圍和激進團體,台港關係首當其衝,成為與內地關係走下坡的標誌,在政治層面愈走愈遠,民間往來也受衝擊;今次修例,從司法互助出發,突破兩岸四地間的固有桎梏。


第三是政治層面的考慮。內地與香港的移交逃犯比率為一面倒的近200:0,反映香港部分輿論深受反對派以及激進勢力的影響,形成了某種只認「兩制」不認「一國」的畸形「政治正確性」。此外,香港部分激進派以台灣為「政治流亡」和聯繫其他「獨派」的基地,因而圖借立法會和社運加以阻撓,使香港淪為政治犯的窩藏點和外逃踏跳板,成功修例將可搬開這些攔路石。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9年2月19日


圖片來源:終審法院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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