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UGL風波 還法治以公道
結束UGL風波 還法治以公道

廉政公署經過4年的調查,律政司宣布結束對UGL事件的調查,並強調此項「不提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UGL事件起源於2014年「佔中」期間,澳洲傳媒公司披露,時任特首梁振英(CY)在2011年競選特首前,UGL為收購戴德梁行與CY達成一項「不競爭、不挖角」收取400萬英鎊的協議,而上述澳洲傳媒公司在「爆料」後數日已主動澄清及收回指控。

這本是相當正常的商業行為,對CY也沒有利益衝突,其間既無隱瞞也不犯法,更無違反當選特首後的利益申報規定;但本港反對派出於政治目的,窮追猛打,一於「盯死CY」,後又發起「天下為公」的「眾籌」200萬元,到外國游說、追查。

經過4年「翻箱倒櫃」「掘地三尺」,一系列證據進一步證實的事實,包括在協議前已得到戴德梁行批准;UGL(上市公司)在4年前已連續發出幾篇公開的書面聲明,說明協議的正當性。

林卓廷等人向澳洲和英國數家執法機關舉報,得到的答覆也是「沒有足夠證據」「不予受理」。在傳媒的廣泛報道下,相信CY若真有犯罪或侵犯到他人權益,早已吃定官司。然而,日前律政司公布結束調查卻引來反對派連串非議,要求律政司交代:一、為何只有「一紙」解釋?二、為何拖延4年才結案,是否案情複雜?三、為何不按一貫做法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政治鬧劇 查無可查

前兩個問題恐怕已不必回答,一張紙解釋得清正說明案情清晰明瞭;之所以拖延4年是因反對派不斷向香港和外國的執法機關聲稱「有新料爆」的緣故。

近日焦點集中在要求律政司解釋為何不按「慣例」對重要人物案件尋求英國御用大律師的獨立意見?但筆者想提出下面幾點原則供探討和商榷。

一、法律上從無規定司法部門判案必須尋求獨立的第三方法律意見。反對派拿出幾個案例(梁錦松、曾蔭權等)就說是慣例?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法治的根基,無論案件重不重要,牽涉者的地位是高是低均應一視同仁公平對待,獨立第三方意見並非達官貴人的專利,否則將違背香港引以自豪的人權和公義。

三、律政司完全有權徵求獨立第三方的法律意見,根據調查和判案的需要,當律政司內部(包括「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等)缺乏相關的專才或出現意見不確定時,為慎重起見,可以尋求第三方意見。但當案情已可清晰判斷,再外判給第三者,是浪費公帑,也不符公眾利益。

四、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因此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時,對象不一應局限於英國御用大律師,也應包括香港本地(實施普通法)及內地(實施成文法)的專家或機構,尤其對已被政治化的案件,更應兼聽多方意見,以便全面衡量及作出獨立的公正判決。

五、本案主要看事實,事實清晰,核心問題不是法律。

六、如律政司尋求第三方法律意見,得出同樣的不檢控決定,反對派同樣會說律政司找「自己友」給意見,同樣會不滿意。

至於被諮詢的專家或機構及所給予的意見,除非必要,原則上不應披露。

律政司日後會否出來公開解釋至今尚未確定,但若公開解釋具體案例,筆者認為律政司也應該同時解釋至今令人疑團重重的幾起重要案件,包括「雙學三子」衝擊政府總部上訴得直、即時獲釋;接納曾被DQ的姚松炎再度參加補選;宣布撤銷對黎智英及5名立法會議員的4300萬「黑金」案的檢控。相信上述3宗官司都未曾尋求獨立第三方法律意見,因為同樣案件若在外國發生,必定遭受重判。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8年12月22日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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