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議事規則》 也修《特權法》?
修訂《議事規則》 也修《特權法》?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早前就議員失當行為定立新處分制度,建議議員被逐後須「停賽」或扣薪、罰款等。立法會議規會主席謝偉俊昨日在一電視論壇節目上指出,再次改訂《議事規則》,將可改善議會出現的肢體衝突,令議會回復國際標準,贏回市民尊重。再修《議事規則》,筆者當然樂觀其成,然而事實上最徹底的做法,還是應該由政府重新審視《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的內容,若當中確有灰色、含糊之處,以致未能藉該條例規管阻礙議會運作的行為,則應盡快修訂法例,以收切實的阻嚇作用。


引《特權法》控議員非首次


關於應否再次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問題,近日因為兩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在會議期間進行肢體抗爭,而被政府引用《特權法》起訴而再次熾熱起來。事實上,今次已非政府政府並首次引用相關條例起訴立法會議員,上次涉及「長毛」梁國雄的搶文件案,正正是被政府以該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檢控,而今次則是引用第19(b)條的「阻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


然而,引用《特權法》控告搗亂會議的做法有一極大問題,就是未必獲得法庭接納。上次「長毛」的搶文件案中,辯方曾聲稱條文內雖然列明「任何人」,但亦不應包括立法會議員,相關說法早前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接納,政府亦已提出上訴。回到今次的個案,「阻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同樣有「任何人」的字眼,全文為:「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修法乃民心所向


誠然,除《議事規則》外,《特權法》絕對是有效規管和控制立法會會議上秩序的尚方寶劍,始終《議事規則》只是立法會的「家規」,而《特權法》則屬刑事罪行,違反者會被刑事檢控,留有案底之餘,亦有負上刑責。香港行普通法制度,普通法講求案例,「長毛」案的中對「任何人」的解讀或許未至於成為案例,但已凸顯法例中明顯有模糊不清之處,政府實在責任加以修訂,以使《特權法》更切合民情民意,畢竟阻止「任何人」搗亂議會,都肯定是民心所向,政府責無旁貸。

圖片來源:文匯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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