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檢控梁振英的法理基礎無可爭議
不檢控梁振英的法理基礎無可爭議

「UGL事件」擾攘四年多,近日律政司及廉政公署均公布因相關證據不能確立前特首梁振英干犯罪行,決定不檢控梁振英並正式結案。按理應還梁振英一個清白,但連日來反對派政客及媒體仍窮追不捨,不惜扭曲防貪法例的解讀及廉署審查貪污投訴委員會的獨立監察角色,令人扼腕!

筆者曾在廉政公署工作二十七年,大部分時間擔任高階管理工作,本人夠膽說,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梁振英,實具無可爭議的法理基礎,沒可挑戰餘地。雖然有意見認為律政司決定前,應先諮詢英國御用大律師;但其實英國遲至一○年才將整套反貪法例更新,正式把商業貪污有關規管納入法律,香港在應對商界貪污罪行案例的經驗明顯較英國豐富,硬要律政司諮詢英國法律意見,無異於「大學生向中學生問功課」。

法理基礎清晰 毋須外求法律意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或是在未有得到其主事人的准許下,接受任何利益以作為誘因或報酬,以作出關乎主事人事務的行為時,即屬犯罪。就「UGL事件」而言,明顯欠缺構成上述罪行的要素。首先,「戴德梁行」知悉此協議,沒有異議。單憑這一點,第9條的檢控基礎已不成立,而率先報道此案的澳洲傳媒早已證實各主事人均對協議知情,並已撤回報道。

再者,根據終審法院「陳志雲案」的判決,要達到第九條的定罪要求,前提是「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亦即「須對主事人有損害」。「UGL事件」中的主事人戴德梁行並沒損失,相反若梁振英拒絕與UGL達成協議,UGL或不願繼續收購,這才是對戴德梁行最大傷害。正如律政司在聲明中所言,「梁振英與UGL就有關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

獨立委員會全程監察廉署調查

涉及「UGL事件」的調查,由始至終都受獨立運作的審查貪污投訴委員會監察。該委員會同意廉署結案前,必先全面審閱調查細節及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委員會有十三名獨立委員,全是社會不同界別包括法律界及外籍人士,以確保公平、公正和專業。過往委員會也曾不接納調查報告及律政司的意見,不同意結案,把案件「打回頭」,重新展開調查。可見委員會的權威性之高,廉署及律政司不可自把自為。經過了四年多全面審視調查進展,以及研究當中的「證據」及法理,委員會同意結案,正好說明了「UGL事件」根本無檢控的理據。

林卓廷泄受查人身分應受制裁

對於梁振英來說,在幾乎整個行政長官任期內,遭受這種詆毀行動,顯然是極不公平,亦影響施政。為彰顯公義,廉署應調查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人有否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中「禁止披露被調查者身分」的規定,林卓廷在廉署任職,卻屢次涉嫌知法犯法,理應受制裁。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8年12月20日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14
支持
3
搞笑咩
5
無計啦
2
嬲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