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的失實與洩密
林卓廷的失實與洩密

俗語有道:來說是非者,便是是非人。林卓廷及一眾反對陣營的政客在UGL事件,連日來死咬不放。為求打擊政敵,不惜抹黑律政司及廉署,指不檢控前特首梁振英的決定,是出於「政治考慮」,更有反對派輿論說,有關決定代表香港法治崩壞、廉潔價值蕩然無存云云。這種政治攻訐,除了不負責任外,更展現了反對派為求炒作而扭曲法理、騎劫公義、毫無底線的一面,實有損香港政治生態及社會核心價值。目前UGL事件總算還當事人一個清白,筆者認為,也是時候翻查林卓廷一直以來的抹黑謾罵,以了解會否在法律上有不當或抵觸之處。


防貪例:披露受調查人身分有罪


事實上,林卓廷在四年間以來針對梁振英的言論,不少都有越界之嫌。譬如說,在2016年7月,林卓廷曾於《蘋果日報》以《廉署風暴中的梁振英疑雲》為題撰文,為了把廉署的人事交替與政治因素掛勾的行文中,披露出「⋯⋯梁振英作為UGL案的被調查人士⋯⋯」。相關資料,亦於同月刊於《星島日報》的文章中提及「⋯⋯調查UGL案件的最高級調查人員,梁(梁振英)則是受查人士⋯⋯」;2017年間,林卓廷再次就UGL事件撰文於《明報》,指梁振英涉「⋯⋯利益衝突而遭受廉署調查」。同年三月,林卓廷當眾向傳媒稱「很有信心」梁振英正接受廉署調查,更指「這是事實」。


筆者指林卓廷有越界嫌疑,是基於《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中,禁止披露受調查人的身分的部分。據該條文,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被調查的事實,或透露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是向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


這樣看來,林卓廷多次以不同形式、於不同平台、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披露梁振英受調查,干犯第30條的可能性非常大。從披露次數及行文鋪陳上,林卓廷亦難令公眾以至法庭,信服有關披露是「無心之失」。為了炒作出最大的話題及陰謀論,而忘了最基本的守法要求,令人對這位「前廉署人員」更為失望。


有可能干犯誹謗條例?


此外,林卓廷在其政治攻訐上,亦犯了不少事實錯誤,包括林卓廷在「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中,指梁振英於與UGL簽協議時「仍是戴德梁行董事」,然而事實上梁振英早於協議簽訂(12月2日)前八日(11月24日)離開戴德梁行。林卓廷的說法,無疑於此間要點上誤導公眾,按其「另類事實」作出梁振英違規的指控,在道德上存問題外,亦已有可能構成誹謗;林卓廷又曾多次指,梁振英在UGL事件上「秘密收取」款項,意圖暗示戴德梁行不知情,可是事實證明戴德梁行的主席知悉,且以電郵代表董事會同意梁收取相關款項。事實上,最先報道UGL案的澳洲媒體在得悉有關電郵記錄後,撤回了相關文章。林卓廷於四年多以來的失實抹黑,亦不止於以上兩點,可見林氏言論及行為,很大可能已干犯《誹謗條例》第五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其實除了以上兩項潛在法例抵觸外,林卓廷與反對陣營造出來的這齣詆譭鬧劇,仍存不少法律問題,包括林卓廷發起眾籌活動時有否濫用了其立法會議員身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眼下律政司及廉署還了梁振英清白公道後,眾籌所得的金錢又會如何安置?相關眾籌又會否帶有欺詐成分?這些要點,亦值社會監察留意。


林卓廷等人在得悉梁振英不會被檢控後,一直攻擊律政司及廉署,其程度及手法,甚至讓人感到林卓廷慌亂,筆者不禁猜想,如此盲目對獨立調查機關的批評,是否因為林氏知道,當公道伸張時,他將為其過往一系列的抹黑、洩密、誹謗等行為「找數」,面對法律制裁的是他自己?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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