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大制度改革經驗 看香港普選特首困局
從人大制度改革經驗 看香港普選特首困局

本文作者: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劉佩瓊

「中共對港人進行統戰,是吸納港人進入各級政協會議,當人大代表者,多是左派組織圍內人士、親中工商人士和地區領袖,學者和專業人士極少,似乎完全沒有。

但這情況最近有變,新一屆的廣東省人民人代表大會的名單上,出現了香港一位頗有名氣的年青學者的名字,她就是理工學院商業系首席講師劉佩瓊。香港學者當上地方人大代表,這應是首次。」── 摘自1988年1月8日《信報》

我重提二十六年前的往事,不是懷舊,而是為了那一年首次涉足廣東省人大會議出現的兩件新生事物,第一件事是在選舉高級法院院長時由於實行「差額選舉」,容許十位代表以上可以提名,以致在主席團提名人之外,另外出現兩位候選人,結果沒法選出院長;另一件事是我當時只是初生之犢,在最後通過決議案時,在大會上破天荒舉手提出修訂動議,把對兩院報告的決議草案由「通過報告,對他們過去五年的工作表示滿意」改為「通過報告,希望兩院來年改進工作」。

開放提名 未有進展

以羅天為首的主席團在休會商討後,決定接納我的修訂為「通過兩院報告」。香港報章主要報道第二件事,卻少談影響更為深遠的開放兩院院長提名權一事。

當年,共有三位高級人民法院參選人,在初選時按例淘汰一人,餘下惠陽地區的鄧華軒及省司法廳廳長曾洪。可是經過兩輪投票,兩位候選人的得票都未達半數,未能當選,結果由省人大常委委任麥崇楷暫代,次年經省人大會議確認,麥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長為期十年(退任後他因貪腐瀆職罪成,那是後話)。

值得一提的是,當年的司法制度仍很落後,三位候選人都沒有法律教育及資歷背景,甚至只有小學教育背景或數年公安工作經驗,是當時省人大代表不滿的主因。還記得會後回廣東大廈時,曾昭科常委拉住我說:「劉小姐,你搞錯了,法院院長主要做行政工作,不須要執行法律審判工作的。」

隨後二十多年,人大代表制度改革試點已經被人遺忘,而人大的會議規則也改革不少,可是開放選舉提名權一事仍然未有進展。當人大常委決定給予港人普選特首後,提名權的問題又浮現出來。

過去,中國的管治幹部均由黨組織部安排,而組織部掌管全國的人事檔案,因此未有在程序上規定。在各級人大代表選舉方面,在當選後由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交的報告確定其代表資格。代表的資格除年齡外,並無其他具體限制。

香港特首 兩重身份

各級政府的幹部在實行公務員制度後,開始通過公開考試招聘,可以說已經加強教育、專業水平及經驗的要求。在《公務員法》第二章對公務員的條件及義務都有了規定;

第十一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總的來說,法律已有明文規定國家公務員各方面的要求,包括遵守憲法及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當然還有體格、教育程度、資歷、工作能力及品德操守等要求。當中央提出香港的特首要「愛國愛港」等要求時,其具體內容應相類於公務員的條件及義務。

然而,基於傳統由中共組織部主管人事安排及改革後政府人事部組建的歷史關係,在任命政治職位時很大程度仍沿舊制,並未從法律及程序上作出具體規定。幹部中的共產黨員同時又受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察。那就是說,今天仍缺乏由公務人員詳盡的自報及審查機制,就職時也沒有要求宣誓或簽訂承諾書。此外,自從二十六年前嘗試公開提名權之後,在人大及政府等機構選舉中已經普遍引入差額選舉,但是並未開放提名權。

在政治走向民主化,特別是在享有高度自治的香港,其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都不是由內地培養出來的。而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要向中央政府負責,也就是說行政長官一方面代表特區的人民,另一方面亦代表中央政府履行管治職能。在這兩重身份下,要確保其愛國、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天經地義的。

中央疑慮 有的放矢

中央的疑慮不是無的放矢。事實上由於歷史原因,香港人對內地的認識差異,的確有不少人對內地的一些事件有意見。本來,國民對政府施政有意見不是問題,也是很普通的事,但在香港有些政治人物卻提升到要推翻政權、否定治國理念,甚至求助於外國政府,這些人如果在寬鬆、無合理篩選的選舉獲得中央政府委任為地方官員,無論在任何國家都不能通過!

香港在英國管治的百多年中,對於高層領導層及各級公務員均有嚴格的審查制度,除了考核其工作能力外,對其家庭背景、品德、社會關係及活動均嚴格調查;在大部分英治期間,非英國人均不能上到高位!

中央為了防範外國勢力介入、危害政權及國家安全,按憲法應從法律程序上建立制度,也就是在選舉過程中,參選者要接受選舉機構的審查及對選民公開其資料,以確定其資格是理所當然的。資格審查應該按照憲法、《基本法》及國家的《公務員法》規定的條件和義務。今天為要制訂香港普選特首的辦法,有權從長遠發展的考慮,對特首作為中央委任地方官員訂出基本條件,並從中央的角度行使審查參選者的權力。

不過,由於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中央並未按國際上獨立國家對地方選舉的要求般提出選舉特首的辦法,而是容許立法會提出,再經人大常委會批准。為了避免出現不能委任的憲制危機,乃從提委會的組成及提名程序上循序漸進,也可理解為對合理篩選候選人尋求妥協。可以說,中央是對提委會信任才接受這種安排,而中央對香港實現普選的承諾,已經遠超越國家可容忍的程度了。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14年8月13日

原圖:people.com.cn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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