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並非不能被批評
法庭並非不能被批評
近年不少法庭判決時有引起公眾批評,案例不限於「黃絲」或「藍絲」或相關的涉案人士的政治立場。有論者認為法庭神聖不可侵犯」,批評有損法官/法庭權威,甚至動搖法治;亦有人認為「老虎也會打嗑睡」,法官判決也可能會出錯,或出現「手鬆」「手緊」的時候。說到底,法官真的不可受批嗎?

英國有兩宗著名關於批評法庭的案例,值得與大家分享:一宗為1900年葛雷案(R v Gray, 1900),主審法官羅素(Lord Russell)指出,法庭及法官是開放予批評,合理論述及異議不會構成藐視法庭,不論該批評是何等猛烈;另一宗是1968年的霍格案(R v Metropolitian Police Commissioner, 1968),有「法律傳奇」美譽的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直言,藐視法庭的控罪絕不會用以維持法庭的尊嚴,或是作打壓與法庭持異見的手段,因批評是大眾的言論自由,而法庭只能以自身行為去澄清和回應。
上述兩宗案例均指出,司法機關並非不容公眾議論。事實上,英國司法界早有聲音指,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法官背景多為高階層、專業背景,在優渥的生活及長時間的法學鑽研下,未能對目前中下層、社會公義及多元價值有深切體會,導致判決有「離地」、「象牙塔」之嫌。英國法學界亦有提倡,法庭在作與社會議題具密切關係的判決時,需將普羅價值及社會元素予以考慮,當中包含公眾對案件的關注和評論。由此可見,公眾評論於法理上非無參考價值。
評論法庭 必須理性
然而上述案例並不適合於帶侮蔑性、人身攻擊的過火言論,對法庭的評論當然必須理性,「對事不對人」,要針對判決的理據而不是針對判者。但法庭絕非「有佢講,冇人講」的「一言堂」,批評法庭亦並非必然風同「藐視法庭」。況且,「法理」並非「真理」,法庭的審議與社會公理有所出入的情況絕不罕見,因此公眾在涉及是非原則的判決時參與討論,乃合乎道義的做法。綜觀法律的歷史,法官在時代的推移及社會聲音下修訂法理的情況比比皆是,包括認受家庭女性的貢獻及權益等。因此,「公理」及「法理」的討論,或是對法庭判決的批評,只要是在理性和合法的範圍內進行,將是行使受《基本法》保證的「言論自由」。
混入政治論斷 只會損害司法
然而,若將政治論斷帶入法理討論,只會令議題失焦。近年香港有部分反對派輿論常以政治解讀法治,將有利於自身陣營的判決說成「公義」,不利的案件則稱為「打壓」,似是無視法庭的獨立性及公平原則。梁天琦一案,反對派以「法治最黑暗一天」形容判決;最近東北暴力示威一案,反對派則以為判決冠為「遲來的公義」。這種做法,明顯是「輸打贏要」,意圖將自身政治目的綁架「公義」等理念,藉以轉移公眾視線,以政治批判凌駕法律仲裁,長此下去,只會令公眾誤解法庭立場,使「違法達義」等似是而非的歪風愈吹愈烈。
面對波譎雲詭的政治生態,法庭於政治紛爭的比重將無可避免地增加。任何過份解讀、或因政棄法的意識,將令事情更為複雜、二元社會更為撕裂。以事論事,依理直說,才是務實理性的做法。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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