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下的權利
法治社會下的權利

近日大學學者鍾劍華疑誹謗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有部分媒體及學者如嶺南大學陳清僑以「箝制言論自由」指責梁振英入稟,鍾劍華則稱有關訴訟是對言論及表達自由的直接威脅,言下之意似乎認為以法律途徑解決潛在損失乃不當舉措。筆者不是梁振英的粉絲,但以法論法,此等論述不僅展示提出者對法治精神欠缺理解,更有機會貶低法治於社會的地位,危害香港法律基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精神基礎文件,英國《大憲章》有一段著名的話:無人應被拒絕權利及正義,意指所有人都應享有法律權利,及被給予公平仲裁。這些權利,除非與法律相悖,否則應被尊重,且不應受社會或政治因素受限。因此,在法治社會,如果有任何人覺得被誹謗,都有權利入稟,讓法庭解決爭議,這個不只是梁振英先生的權利,反過來,如果反對派人士覺得被誹謗,同樣可以提出訴訟。這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體現:不因政治立場及地位而褫奪申訴及被審權。



以政治手段剝奪「提告權」更不義



然而,將「入稟」與「打壓」掛勾,則會令受害人礙於政治壓力而不敢交予法庭處理,使社會默然接受「不公義」。當法治被政治意識及原因所凌駕時,有關人士不斷所指的「寒蟬效應」才是真正來臨。以一直堅稱自己的言論並非誹謗的鍾劍華,理應接受法庭公平的仲裁,以證清白,但自收到法庭傳票後,鍾教授卻只顧與部分媒體渲染有關訴訟是對言論自由的衝擊。到底鍾教授是不知法律正是權利及自由的保障,還是鍾教授自知有關言論很可能構成對他人損害,因此「打定輸數」,將法律描繪為打壓,好讓自己下台?那就不得而知了。



違法理應負責 



有評論認為,官員、政要理應受更嚴厲輿論監督,不應該隨便興訟云云,但筆者認為有關說法忽略了一個重點,到底輿論監督,是否就可以對他人作出不實的指控呢?「嚴厲的監督」就等於可不顧事實嗎?評論者可依據事實發表意見,但如果捏造失實的指控,這就不再是單純評論或輿論監督那麼簡單。至於官員、政要是否應該興訟的問題,大家如果還相信法治,還相信「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精神,那麼我們在保護弱勢的同時,實在亦不應忘卻官員、政要可把不實指控訴諸法律的權利。梁振英認為自己被誹謗,可以提出法律程序;換個角度,如果鍾劍華堅信自己是清白,又何須懼怕讓法庭處理爭議呢?




近日反對派紛紛以不同手段向梁振英施壓,筆者實在質疑這是想以政治壓倒法治的手段;如果鍾劍華還是相信香港的法治,筆者還是還是一句話:不如接受法庭公道裁決,為自己言行負責。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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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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