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會邀請ISIS說恐怖主義嗎?
FCC會邀請ISIS說恐怖主義嗎?

關於「香港民族黨」陳浩天獲「香港外國記者會」(FCC)高調邀請作為其午餐會的演講嘉賓一事,這星期在新舊媒體上都引起極大反響。外媒用政府場地助「宣獨」?太敏感了吧?!「剃眼眉」感覺味濃。反對派媒體及大狀「挺身力撐」,說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更說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即是「吹下水都唔得咩?」不過,政壇兼法律界高人就提醒,其實《基本法》的確是保障了港人有「自由」的權利,但同樣就如何行使這些「自由」定下限制,況且外國有很多例子,真是很多事情連「講下都有罪」!

 

「講下都有罪」外國多先例

  

高人笑指,可以問一下FCC,德國報館可否請納粹主義者到他們那裏分享他們為何支持「納粹」?美國報館會否邀請ISIS(伊斯蘭國)代表到其總部分享下搞恐襲的理念?又可以問問對港事諸多意見的末代港督彭定康,他知否某次英國有極端組織支持者揚言要號召他人襲擊皇室,還沒行動,已被抓了並重判終身監禁。又為何某英國組織在網上發帖讃揚「白人至上主義」的槍手,而被定性為恐怖組織及被取締?彭定康或英國記者當時又有沒有說英國政府扼殺言論自由呢?

 

自由不可凌駕法律責任

  

權利與責任從來都「一體兩面」,只提「權利」、不提「責任」,有法不依,豈非無法無天?

  

高人指出,以法論法,《基本法》作為本港的「小憲法」,它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新聞、言論、結社及集會等自由,大家當然可以把這些視為「權利」;但有「權」當然也有「責」;同樣在《基本法》第23條也明確指出,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民族黨」今天所做的以至提倡武裝革命以達至「港獨」固然明顯犯禁,FCC是否已「踩紅綫」也不言而喻吧!

  

《基本法》第23條雖然未在本港立法,但根據法治精神,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能凌駕法律的基本原則及所涉的責任。FCC與反對派的反駁論點根本站不住腳!

紅綫早存在 有人恣意越界

  

當反對派侃侃而談「自由」權利時,有考慮到這些所謂權利可以凌駕國家安全嗎?即使是他們推崇備至的國際公約或者香港人權法,也指明行使自由權利的同時,也受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所限制。換言之,「紅綫」一早已經存在,只是有些人視而不見、有些人肆意扭曲罷了!

  

今次FCC邀請陳浩天到其會址演講,客觀效果就是「搭台」讓「港獨」分子繼續煽動他人叛亂、顛覆國家;但奇怪的是,FCC會址是政府物業,一個租借政府地方的組織,竟然利用政府地方搞「顛覆政府」活動,這種怪誕、離經叛道的行為,就算去到英、美等民主地方也不會發生吧?!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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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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