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終審法院放生黃羅周的三大「理由」
解析終審法院放生黃羅周的三大「理由」

日前5位終審法院法官們一致裁定黃之鋒丶羅冠聰及周永康上訴得直,讓他們逃脫了應得的牢獄之罰。本人認為這個裁決是錯誤的,至於它究竟錯在哪裡,大家要看判詞全文可自己上終審法院網站,我在這裡希望為許多對裁決不滿的民眾作些解釋及導讀。

本人以為香港法律界的通病一向是「自以為是」,總覺得沒讀過法律的就不是「learned」,代表「沒識見」,怎會明白他們高深的理據。我沒讀過法律,更不是什麼法律專才。我只是懂中英文,所以敢說我讀得明,更看得通你們筆下的來龍去脈。在長達65頁的判詞中,有三大要點是令黃羅周三名被告可以逃之夭夭。

反覆無常 市民對法律公正性失去信心

第一、判詞中(62段)寫明「除非上訴法庭斷定該刑罰明顯不足,否則上訴法庭便不可在覆核刑罰時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比重」,這一句說明了上訴法院有加刑權,但他們必須決定刑罰是「明顯不足」。

終審法院5位法官認為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桭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這3位德高望重的法官「屈」了小小的張天雁裁判官。她是有考慮「相關的因素」,所以你們5人在判詞中等同把3名上訴法官掌了嘴,認為他們3人越了本分,因為張天雁判處的刑罰沒有明顯不足!

在我來看,當一個最低級的小小「九品裁判官」被上訴庭3名法官認為犯了錯,他們作出了解釋,再更正了下級的錯誤。當事情放在終審法院法官面前,突然反而認為上訴庭3個法官做得不對,反而是小裁判官做得對!

在我們這些蟻民看來,整件事反反覆覆,左左右右,怎可能你們8個最高層的法律界人士這樣南轅北轍?誰錯誰對,錯得咁離譜又不用負責,大家我推翻你,你推翻他,咁就玩死咗市民心中「法律是公正」這句話了。

將「公民抗命」合理化衝擊法治

第二,判詞中竟然將「公民抗命」合理化,甚至正常化,我感覺這將令港人對法治失去信心。判詞表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廣義來說,公民抗命包括(i)罪犯相信某一法律不公義,因而侵犯該法律,或(ii)罪犯為了抗議他眼中不公義的事情,或為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為。罪犯因其良心驅使的反對或因其真誠信念,而作出上述兩種行為,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必隨案件的實際情況而異,而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評價。在廣泛理解之下,公民抗命亦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採取的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

看完這一段,大家究竟認為大法官們的取態為何?「公民抗命」可獲法院諒解,甚至同情?罪犯只需要口輕輕地說一句「公民抗命」就可以獲得特別待遇?最令人摸不着頭腦是中間一句「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亦不予評價。」除了在香港特區,這可能在現實西方社會中發生?

大家更值得看看判詞的76段中,引述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自己在另一案中 Sepet v Home Secretary (Supra) at 34 當中這幾句,大意是「法官可尊重犯事者的意見但應同樣處罰他們,更不能接受法官有道德上的理由去讓步。雖然大家同情甚至贊同他們的意見,法官一定要把比重放在執行法律......」

當黃羅周3人在聽判詞時,他們曾經以為自己肯定要重入牢獄,到了最後,才知道判詞講的是一套,行使則是另一套,所以才有喜出望外這一幕。雖然判詞中引述的是賀輔明勳爵另案的判詞,也讓我斗膽地問大家一句,套用這一句,在5位終審法院法官中,大家認為究竟誰是同情甚至贊同3名上訴人的「公民抗命」呢?

法治可以「今次唔算,下次先計」嗎?

第三,5位法官一致認為上訴法庭訂下的新量刑標準是對的。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即使是如本案中涉及程度相對較低的暴力)是不會被寬容的。這聽來好像是明察秋毫,但原來有其後着,是「下次先計啦,今次唔算」。為什麼?終審法院5位法官沒有解釋,只是說無謂判處他們明顯較嚴厲的刑罰。這又奇怪了,律政司之所以上訴,不就是因為對黃羅周最初的刑罰太輕嗎?唉!我們只能嘆一聲:「官字兩個口」!

香港人對法治有什麼看法,我這一篇評論文章是對是錯,相信大家自有公論!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2018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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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港人講地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

  • hnwong
    hnwong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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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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