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令自己成為人民公敵
香港大律師公會令自己成為人民公敵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香港的大律師最不滿意是香港極嚴苛的反貪法例,因為這令他們更難為貪官辯護。其中,《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列明,官員擁有不明來歷財產便會被判貪污。而舉證責任是要被告提交證明財產是來自合法來源。由於他們一般無法作出圓滿解釋,故大都會被判貪污罪成,令辯護律師無計可施。大律師對此非常不滿,決定上訴至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有趣的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認同《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在表面上的確違反了無罪假設的原則,但由於香港需要解決當時嚴重的貪污問題,在此前提下,第十條的訂立實為必須。是次裁決建立一項十分重要原則,就是不應從狹義或字面上解釋法律,而是要考慮廣大公眾的利益。

 

上述裁決令一眾香港大律師啞口無言,但在香港是英國殖民地的前提下,他們亦不敢批評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雖然委員會是屬於上議會,並非由人民選出,但仍擁有香港殖民地的最終司法管轄權。

 

回到今天,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批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一地兩檢」所作的決定,市民對他們最大的質疑就是雙重標準,為何他們對殖民時代英國樞密院的判決就逆來順受,對自己的國家在法制內擁有最高憲法權力的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卻惡意批評,毫不尊重!

 

市民一般的反應就是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完全是在法律詮釋上吹毛求疵,筆者希望大律師公會回答以下的質疑:

 

1.     任何法例的詮釋均以草擬法律的原意為準則。人大常委會是草擬和通過《香港基本法》的權力機關,因此應是最具權威性去解釋基本法原意。所以人大常委會經過審慎考慮基本法的原意才發表法律聲明,指由國務院及特區政府提交的「一地兩檢」安排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原意,又有甚麼問題?

 

2.     「一地兩檢」安排在世界各地並非新鮮事。在美國/加拿大及英國/法國/比利時已實行了很長時間。大律師公會質疑人大常委會不能準確指出基本法中容許「一地兩檢」安排在香港實行的條文。但他們又能否在上述國家憲法中找到特別指明「一地兩檢」合法化的規定呢?我對此感到懷疑。一個國家的憲法原意並不用詳細列出所有細節,而是應以其精神解釋憲法,就像人大常委會現在的做法一樣。有關的法律基礎,那便是之後由立法會通過的「一地兩檢」條例。

 

3.     基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香港人的權利及自由,「一地兩檢」對此有何影響?對於那些從未打算使用高鐵西九龍站的市民,「一地兩檢」與他們無關;而對那些打算使用西九龍站的市民而言,他們的人權不但沒有影響,反可令他們能夠更自由及快速地往來兩地。人大常委會通過西九龍站的「一地兩檢」安排,與英國國會通過倫敦/巴黎直通車站「一地兩檢」安排並無分別。沒有人會天真到認為此舉會影響倫敦及巴黎居民的權利及自由!

 

4.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指出,有此先例,人大常委會在未來可在「高等法院大樓」執行內地法律!這是典型的危言聳聽,非常不負責任。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安排,目的只是為了方便乘客,與在高等法院大樓執行內地法律有何關係?其實人大常委會將特區的特定地方劃為例外是有先例的,例如解放軍營地實施國內法律;外國領事亦能在他們的領事館執行自己的法律。人大常委會作出這些特殊決定都是有因有據的,不可能無端端在高等法院實行國內法律!這不是危言聳聽是什麼!

 

5.     正如文首提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裁決,我們不應從狹義上解釋法律,而是要考慮廣大公眾的利益。大律師公會到底知道「一地兩檢」安排為廣大公眾帶來多少好處、對香港往後多年的經濟利益和發展有多重要,以及如果「一地兩檢」不能實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破壞嗎?或者應問他們究竟在乎嗎?

 

6.     「一地兩檢」已經在深圳灣實行多年,而且一直運行無阻,沒有任何爭議及投訴,乘客對系統亦讚賞有加。假如大律師公會如此關注法律基礎,為何那時沒作出任何反對?

 

7.     到底大律師公會中,有沒有足夠具備普通法系及作為中國內地法系的大陸法系方面知識的專家?沒有的話,他們是否真的有資格批評內地法系如何釋法?基本法是根據內地大陸法的原則擬定,大律師公會用普通法原則解釋基本法又正確嗎?

 

總括而言,人大常委會並不是制定新法律,而是應國務院及香港特區政府的要求去確認「一地兩檢」沒有違反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共有166委員,由2280位人大代表選舉出來,他們經過數天詳細討論才得出這個決定,怎可能被大律師公會聲明侮辱為「人治」「說了算」!其實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主要目的,正是要阻止反對派為了延遲高鐵計劃而申請司法覆核,從而再製造另一場政治風波。而司法覆核的最大得益者就是大律師公會的成員!

 

筆者認為,公眾不應再讓大律師公會的危言聳聽策略再次得逞。過去每次人大常委會運用合法權力解釋基本法時,而歷史亦證明完全為香港利益着想,他們都嘗試過以此方法威嚇公眾。

 

至於公眾應如何解讀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呢?首先,其聲明有明確的政治目的,大律師公會在即將來臨的公會選舉前發表聲明,令人懷疑是為了討好選民。第二,這再次暴露了公會不理會香港廣大公眾利益、自私自利的一面;也許香港電視劇經常將大律師刻畫成扶強鋤弱的角色並沒有錯。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單沒有提升其專業形象,反而令他們成為大眾眼中的公敵!

 

原文轉載自《中國日報》2018年1月4日(此版本由《港人講地》翻譯,內容已獲作者確認)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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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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